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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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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
(国家气象局制定 1985 12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
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
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
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
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
第三条 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
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
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
二、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工程设施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
距离,铁路路基必须二百米以(电气化铁路路基为一百米以
);公路路基必须为三十米以远;水库等大型水体(最高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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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为一百米以远。
三、经省级气象局认定对观测环境有害的污染源,其边缘
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三百米以远。
城市或乡镇规划部门在制定规划时,必须遵守以上各项要
求。
第四条 基准气候站站址应当长期保持稳定。确因国家重
查同意,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地单位与基准气候站所在地的省级气象局协商,选
好新站址;
二、新站址方案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批准;
三、基准气候站在新、旧地址进行对比观测满一年后,用
地单位方可在旧站址动工建设。
()
地单位承担。
第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破坏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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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国家气象局制定 1985年12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基准气候站的观测环境,以利于观测和积累气候资料,准确反映我国气候资源状况,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准气候站,是指获取标准气候资料的气候站,是全国气候站网中的骨干和基准点。基准气候站的确定,必须由省级气象局勘察站址,提出方案,征得其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报国家气象局批准。第三条 对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的要求:一、基准气候站周围的建筑物、树木和其他遮挡物边缘与基准气候站边缘的距离,必须为遮挡物高度的十倍以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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