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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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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
(1988 54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特制定本规定。
 
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
 
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
会事业。
 
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
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
()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类型
的企业。各类企业的经营期限,由投资各方在合同中约定
或者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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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购买、参股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企业;
()采用其他国际上通行的投资方式投资经营,开展经
济技术合作和交流。
第六条 海南岛国家所有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
使
出让给投资者,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次签约的期限根据不同
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最长期限为七十年;期满后
需要继续使用的,经批准期限可以延长。
使
偿转让。
 
规定的特定矿藏资源开采应报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其他
矿藏资源开采,由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投资者以合
资经营、合作经营和独资经营的方式进行勘探开采。
 
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
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
业,实行综合经营。
 
可以在海南岛设立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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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但投资范围和投资总额超过国
家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
序报批。
 
生产设备和管理设备,为生产经营进口的原材料、零
材料和其他物料以及自用的交通具、办公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自行审批。
 (家银行和
),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15%税率
10%方所
其中:
()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业开发经营的企
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获利的年
至第五征所得征收所得
()从事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
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获利的年一年和
征所得至第五征收所得,其中
南省人民政府确进技术企业的,至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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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所得
()从事业等生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
企业所得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
年企业产70%以上的,当年可以10%税率缴
企业所得
()从事服务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五百万美元
或者二,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
征所得二年和
所得
或者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定。
 
海南岛的股、租金、特许权使用和其他
10%收所
。需要给予征或者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
政府定。
 
25%以上股的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其他企业经海
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本企业
生产、经营必需的物,出口本企业的产
 
必需的机设备、原材料、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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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以及办公用均免征关、产品税增值税
收关、产品税增值税
 
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征出口关成品油
国家有规定的少数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
品减半征收产增值税外,其
有进口料的,按照的规定,征或者
补征进口料的关、产品税增值税
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其可自主
但应照征收产增值税有进口料
进口料的关、产品税增值税
进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以产进。
 
取得的外留现汇,按当地中国人民银
行的规定管理。
调剂汇余缺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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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利,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境外,
缴汇出额的所得
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退投资部分已缴纳
40%基础设施建设
业开发企业、产出口企业和进技术企业,退
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境内其他地区。境内其他地区的利,从开
利的年起十年内不所得
 
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在海南岛投资、,进行经
济技术交流、探停留时间不超过十的,可
在海口或三境签证当理由
需要延长在海南岛内的期限或者转境内其他地区,
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签证延期或加签续。
作的外国人及其,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可根据其申请,签发前往海南岛的境签证。
 
国务院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关签发的有护照或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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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岛及转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
理签证。在海南岛的口岸申领《台湾
胞旅行证明》
境外举办企业,其人出国,有规定者外,授
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审批。
 
照国家有关经济特区的规定办理。
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1988年5月4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吸收境内外投资,加快海南岛的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对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授予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第三条 国家鼓励境内外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投资开发海南岛,兴办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投资者的资产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投资者的资产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投资者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第五条 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海南岛投资经营:(一)投资举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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