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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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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
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83 912 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
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
以上的专家。
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
退
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
退
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2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
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第三条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
退
使
除外。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
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
退退
()退
休费。
第五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后,如身体尚好,可以接受部
3
退
条件和受聘人员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各单位和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干部离休
退休后政治、生退
怀
方便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以
经离休退休的高级专家,不再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摘要: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并有利于新生力量的成长和队伍的更新,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第二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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