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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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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粤交〔
2024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
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港务
航道事务中
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
量事务中
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安全生产重
论述
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
生产监督管
助力
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
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公
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章
我厅组织制定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
2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实施办法
经省司法厅
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4
5
17
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 送 :
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
2024
5
17
印发
1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
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和规章,
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
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
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
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从事建设
项目管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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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活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各岗
位的工人、从业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等
本办法所称专控工序,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
进行重点安全控制的施工工序,包括但不限于现浇支架基础及
搭设、滑模和爬模安装及提升、挂篮安装及前移、架桥机安装
及过孔(跨)盾构隧道循环掘进、沉箱出运与安装、水深 10m
及以上的围堰修筑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
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
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
安全,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从
从业单位应当全面推行设计、施工、安全标准化建设,落
实技术保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
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上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质量监督的项目,履行属地施工安全
监管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
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委会(以下简称“镇
(园区)做好其自主投资建设或者事权下放至镇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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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报告批准之日15 日内,将保证
安全施工措施的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从业单位尤其是建设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智能
化等先进科技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部位和设施设
备加强监控,优化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手段,提升管理的精
准化、智慧化水平,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推行信息化管理,推进系统互联和数据共享,提升安全
生产管理效能。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
成果和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过政策、法规标准和科技项目支持等方式,鼓励和引导行业开
展安生产技术装备研究与推广应用,充分运用信息化、智能
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先进工艺、材料、技术、装备,提升
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应当执行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备和材料淘汰制度,从业单位不得使用已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
的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八条 在改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
险、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平安工地”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管理
机制、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
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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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表
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九条 从业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具备
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应当载明安全管
理目标、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标准、施工安全以及施工全防
护设施标准化等要求。
第十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
项目开工及停工后复工前、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前开展安全
生产条件核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开工作业。
第十一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
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公路
工程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规章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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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人员,鼓励建设(代建)单位参照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公路工程
项目,建安投资在 30 亿元及以下时,应配备不少于 2名专职
全生产管理人员;建安投资超30 亿元时,每增加 20 亿应增
1人,一般不超过 7人。大型水运工程项目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总人数视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专业技术要求确
定,但至少配备 2人。
(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者风险因素多、施
工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配备标
准上予以增加。
(三)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工程
项目,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施工招标前配备到位。项目筹建阶段应配备 1名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前期工作。
(四)建设(代建)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应有
一定比例的公路水运工程相关专业人员。
(五)建设(代建)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持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者注册安全工
程师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
合同约定等要求设立现场监理机构(以下简称总监办”,配
置不应低于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监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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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总30 亿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含有特
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公路工程项目,以及监理范围内施工合
同总额超过 10 亿元的水运工程项目,鼓励总监办设置独立的安
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 2名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包括 1
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总额不足 30 亿元
的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公路工程项目,以
及监理范围内施工合同总额不足 10 亿元的大型水运工程项目,
鼓励总监办或者驻地办配备不少于 1名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
书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监理员应当持有生产经
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速公路、含有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公路
工程项目和大型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设置独立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鼓励按照以下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其他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项目部(含专业分包单位)按照以下标准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应当满足工程质
量、安全、进度和成本管理需求。其中,年产值计划为 5000
万元及以下时应配备不少于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产
值计划超过 5000 万元时每增5000 元应增加 1名,年产值
计划为 2亿元以上的应配备不少于 5名,且按专业配备。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督促劳务合作单位和班组按照以下标
准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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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合作单位:工作业人员在 30 以下时,应配
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 3050 人时
应配备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在 51 人~
100 人时,应配备 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
超过 100 人时,每增加 100 人,应增加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并根据所承担工程的施工危险程度予以增加。
(二)班组:班组应配备兼职安全协管员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依
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核合格,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鼓励具有公路工
程、水运工程或者安全工程专业相关的人员从事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
列支并专项核算,严禁挪用。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
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
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相关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
费用,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
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原则,以总价形式单
列作为固定报价,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
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摘要:

—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文件粤交〔2024〕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广州市港务局,省公路事务中心、航道事务中心、港珠澳大桥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建设工程质量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港航集团: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助力交通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2—公路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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