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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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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
(1952 627 日政务院批准 1952 811 公安部发
)
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
火,反革动,卫国和公安,定全
城市压反运动后、村于改革后,
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
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
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
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
业、、街单位村以政村位,员名
视各人数、情简,人至组成
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
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市、县公
局批得建安保组,群众积极
人组;内人,安保员会下进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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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凡人民中历史清楚、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热心
治安保卫工作者,均得当选为委员。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之选举,事前应作充分准备,由
众提选人,经绍、查、、酝熟后
选举半年一次选得任。任期大多
群众认为必要改选时,得改选之。
第五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具体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进行防奸、防谍、防火、
防盗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宣传教育,以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
()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
制反革命分子,以严防反革命破坏活动。
()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对反革命家属进
行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争取他们拥护政府的政策措施。
()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
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
第六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职权:
()对现行的反革命分子与通缉在逃的罪犯,有捕送政府
公安机关之责;但无审讯、关押、处理之权。
()对非现行的反革命分子,有调查、监视、检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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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责;但无逮捕、扣押、查、取之权。
()对社会治安与管制工作,有教育群众维护革命
安机
现情况之责;但无拘留外罚驱逐之权。
()对反革命破坏之,应协助公安人员维持秩序
护现,以便公安机关进行查,但变更与处理现
第七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委员必格遵守项纪律
()遵守政府法令
()工作密,泄漏
()人民革命立反革命分子,
告,贪污受贿
()团结群众,助群众,强迫借势欺人。
第八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关系:
()各机关、工厂、企业、学校之治安保卫委员会,
单位行政机关公安保卫部领导。
()城市街道之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安派出领导,有
委员委员领导
公安分局、公安助理员领导。
()农村行政村之治安保卫委员会,村政府、村公安员
领导。
摘要:

1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1952年6月27日政务院批准 1952年8月11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 为发动群众,协助人民政府防奸、防谍、防盗、防火,肃清反革命活动,以保卫国家和公众治安,特规定全国各城市于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展后、农村于土地改革完成后,普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第二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第三条 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建立,城市一般以机关、工厂、企业、学校、街道为单位,农村以行政村为单位,其委员名额,应视各单位人数多寡、情况繁简,由三人至十一人组成之,设主任一人并得设副主任一人至二人。各地于治安保卫委员会建立后,视情况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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