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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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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管理条例
(1989 820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911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4号发布 自 1990 21日起施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
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
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
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
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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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
鼓励持企业单社会、居员会民委
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
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
的园舍和设施。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
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儿园、教当具儿师(括职
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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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
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十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
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
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
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彻保教育合的,创
幼儿育和相适和谐,引儿个性的健康
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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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习促进的智发展;培养幼儿爱祖情感
及良好的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
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
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教育内
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有于幼儿身健康的活
第十七条 严禁体相体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卫生保健制度,发生
和传染病的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安全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
设置儿安危险和设严禁使
害物质制作教具、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传染病,举办幼
园的或者应当急救并及
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发生危险
幼儿单位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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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第四章 幼儿园的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评估
幼儿保育育工培训园的,审
核幼教师格,行政
的卫健工设行门制儿园、设
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任,并幼儿园
的登记注册关备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由幼儿园园长任,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辖市人民
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务管理,合理使经费,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克扣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幼儿园园
和设不得儿园危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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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光的建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序。
章 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
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励:
()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
由教育行政部门节轻限期、停
办园的行政处罚
()未经登记注册,自招收幼儿的;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
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安全的;
()教育内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幼儿身
康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
人,育行门对任人警告的行
,或教育部门关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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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相体幼儿的;
()使用有、有害物质制作教具、具的;
()克扣用幼儿园经费的;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序的;
()在幼儿园周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幼儿园
的建和设施的。
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的,可以在接到处罚
知之内,的上
复议议决,可到复
人民当事申请或者
讼又定的处罚
申请人民院强制行。
章 
第三十条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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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实施办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 1990 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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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 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 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2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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