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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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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1951 815
)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
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
)(
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
()
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
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
理之。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人民政
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
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2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
局或局,准发许可后,向该工商关申
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四条 凡在本规则颁布前,已开业之印铸刻字业,均须
补办第三条规定之手续。
第五条 凡领有许可证之印铸刻字业者,如有更换字号、
理、东,移、充、业、等事时,须先
公安局或分局许可后,始得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遇有下列各项印刷铸刻情形之一者,须将底样及委托
刷刻之机明文,随呈送人民安机核准
案后方得印制。
1.刻制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关防、钤记、官印
公章、胶皮印、负责首长之官印、名章等。
2.印制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章、证券及
书信件等。
3.铸造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使用之各种钢印、火
印、号牌、章等或仿制该项样者。
二、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均备制营业登记簿,以备
3
属本之各者一不准
仿制,或私自翻印。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迅速报告当地人民公安机关:
1.伪造或仿造布告、护照、委任状、袖章、符号、章、
证券及各机关之文件等。
2.私定制各机关、团体、学校、公营企业之钢印、火印
章、证明、号牌或仿制者。
3.遇有定制非法之团体、机关戳记、印件、章或仿制者。
4.印制反对人民民生产建设及宣传建等各种反动
者。
四、凡印刷铸刻本条第三所规定之各项物品者,除
料及成品外,得照情轻重惩处
人民公安机关之执行检查职务人员,应予协助进行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其特种营业许
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他人名者。
二、领许可证后,无正当理两月以上开业者。
三、无故休超过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两月者。
第八条 凡遵照本规则各条规定进行报告、因而查
4
重大破获者,以名
奖励
第九条 以上人民公安机关,得依本规则之
()
时,须经省级人民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 本规则经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
准,由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发布施行

标签: #管理

摘要:

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 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保障印铸刻字业的合法经营,防范不法分子伪造假冒,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经营铸造厂、制版社(制造钢印、铜版、胶版、石印版、珂罗版、火印、锌印、证明牌号等)、印刷局(以机械或化学材料印刷簿册、证券、商标等)、证章店、刻字店、刻字摊(雕刻戳记、印版、印章、胶皮印等)及所有上属性质之营业者,不论专营、兼营、公营、私营,(国家机关专用不以营业为目的者例外)或属何国籍,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均依本规则管理之。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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