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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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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1988 11 15 25  1988
12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
故的生,《中人民和国管理》的定,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
烈、疗剂中毒量相,使当会人中或死
的药品。
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
、自区、市医管理门根疗需制定经省
治区直辖生行部门核后医药理部下达
定的性药产、购、应单并抄卫生、国
药管局和中医管理。生位不擅自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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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自行销售。
第四条 药厂必须由医药专业人员负责生产、配制和质量
验,建立的管制度严防他药混杂每次
,必人以核无,并细记次生所用
成品。经要签备查所有、容要处干净
防污其他。标量要确无包装器要毒药
志。
第五条 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指
的药经营负责配方药由药店医疗位负
他任单位个人不得事毒品的购、营和
方业务。
第六条 收购、经营、加工、使用毒性药品的单位必须建
健全管、、领、核等制严防假、错,
与其药品,做划定间或,专加锁由专
保管。
毒性药品的包装容器上必须印有毒药标志。在运输毒性药
品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第七条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药典或者自治、直市卫政部制定《炮
范》规定。药符合用要,方供应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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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中成药生产。
第八条 生产毒性药品及其制剂,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工艺
作规,在位药检验员的下准投料并建
完整的生产记录,保存五年备查。
在生产毒性药品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
得污染环境。
第九条 医疗单位供应和调配毒性药品,凭医生签名的正
处方国营供应调配性药凭盖医生在的
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过二日量。
调配处方,必须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
由配人员有药术职的复人员盖章
可发对处注明性中应当
方有原处医生审定调配
处方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十条 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本单位
明信单位地县卫生政部后,
门方发售。
自配民间单、、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
()
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过二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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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规定,擅自生产、收购、经营
性药的单者个,由卫生部门全部
性药,并警告所得倍罚
致人或死犯罪
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的,可在到处
机关上级申请
原处定。机关日起
复不,可复之
人民法院起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64 420 日卫
部、部、发布《管毒药性剧
定》,1964 12 7日卫生部、业部发布的《管理毒性中药
行办法》,1979 630 日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
布的《医疗用毒药、制性剧药管理规定》,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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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三条 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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