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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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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 518  1988 6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号发布 根据 1990 2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0 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
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
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以下简称
企业)
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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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第四条 实行租赁经营必须兼顾国家、企业、职工和承租
方的利益。
第五条 出租方和承租方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出租方与承租方
第六条 国家授权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部门为出
租方,代表国家行使企业的出租权。
第七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承租经营企业的为承租方。
承租方可以采取下列形式承租经营企业:
()一个人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个人承租)
()二至五人合伙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伙承租)
()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全员承租)
()一个企业承租经营另一个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承租)
()国家允许的其他租赁经营形式。
第八条 租赁期限每届为三至五年。承租方不得将企业转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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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全定的者承厂长
者是期间表人使
负责。
第十条 承租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条件。
第十一条 承租方必须提供下列担保:
()个人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
()
款存入银行,并有不少于两名有相应财产可资担保的保证人;
()合伙承租、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
()
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企业承租的,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
同意可作为流动资金参加周转外,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各项担保财产与租赁企业的资产的具体比例,由出租
方所在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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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租赁招标
第十二条 出租方在企业出租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
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
资产),根据行业和本企业资金利润率确定标底。
第十三条 出租方选择承租方的步骤:
()公布招标通告,进行招标登记,对招标登记者进行资
格审查,确定投标者;
()组织投标者进厂考,由投标者制投标,提出
厂方
()组织投标者公开答辩,对投标者进行合考评,征
职工代表(职工)的意,确定中标者。
第十四条 企业、业单位的部或者职工按照国家有关
租赁企业职。
第十五条 出租方选定承租方后,出租方与承租方必须订
租赁经营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法人变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租赁期,出租方同意承租方承租的,必
重新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法人变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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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个月,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
租赁关
第四章 租赁经营合同
第十七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采用面形式。订租赁经
营合同的方必须坚持平等协商则。
租赁经营合同依照本条例订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八条 租赁经营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标的;
()租赁经营合同的效条件和有效期限;
()租赁期经营总经营标;
()租金数额、交付期限及计算办法;
()承租方的企业各项金的分比例;
()企业租赁前债权债务及遗亏损理;
()租赁方的权利和务;
()担保的形式和要求
()合同的变合同纠纷处法;
()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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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租赁期后资产返还验收
(十二)租赁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九条 同意,一方不得
租赁经营合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一,使租赁经营合同无法
允许变或者除合同:
()由于不可力,或者由于一方当
防止的外
()由于承租方经营理不善合同规定的年
标;
()由于一方违约
()由于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或者除合同的条件出现。
第二十一条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除合同
合同仍然有效。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接另一方除合同的
面通后,应当到书15 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的,即视默认
第二十二条 租赁经营合同生纠纷,应当协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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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
的,可以在接到仲10 仲裁
关作出的决定,
申请复议,发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终局裁决。
租赁经营合同一方可以根据租赁经营合同规定
人民法院起诉
租赁经营合同纠纷处人在合同订
由工行政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人一方在规定期限不执行法律效力的
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权利与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的权利:
()监督承租方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完成国家
划;
()监督租赁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害
()取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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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的务:
()按照合同规定保承租方的经营自主权,依法
业租赁前有的各项优惠待遇
()为租赁企业的产发提供必务;
()根据承租方的,会同有关部门租赁企业
经营活动中的困难
第二十五条 承租方的权利:
()有国家规定的厂长权利;
()任免行政职,并有关部门备
()决定企业产人员制;
()市场需求企业的经营方向,并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理变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承租方的务:
()行国家规定的厂长职责;
()执行格政策,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租赁经营企业资产,保证理企业财
产保
()按期交付租金。
第二十七条 承租经营者作为承租方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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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和务。
章 益分配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八条 出租方可务情况,将承租
,或者清企业租赁前的债务及遗亏损
第二十九条 租赁经营企业实现的利润依法后,分为
()
金、职工奖励基金四部分,按照合同规定的比例进行分
第三十条 租赁经营企业可以在规定的工资总(包括奖励
)范围自主确定企业部分、形式和方法,并
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 企业租赁经营前的债权债务
法,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理。
章 承租
第三十二条 自租赁经营合同发承租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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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承租成员的
结算或者租赁期一次结算
承租经营者合伙承租成员的工资和租赁期间按照国家
依据。
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入,企业承租的入,由租
协商确定。
第三十三条 承租经营者的过本企业职
()
租经营者的入。
承租方个人所得入按月平均超过个人调节税起
准的部分,应当照章纳税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按照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比例取得的
当作为企业的风险保证金留存。
第三十五条 租赁经营合同,出租方应当会同有关
()
摘要:

1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号发布 根据1990年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企业租赁经营,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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