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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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
(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制定
1983 年2月20 日国务院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
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
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
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
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
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
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
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
2.理论联系实际,结合教学开展一些科学实验、科学种田
活动,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学生
学到一定的生产知识和劳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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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搞好生产,创造物质财富,为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
提供一定的条件。
第三条 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
勤工俭学活动,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
精神,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和学校的可能,宜工则工、宜农则
农(含林、牧、副、渔),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生产服务,为
人民生活服务,有条件的也要为外贸出口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勤工俭学工作的领导。各
级政府的计划、经济、财政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把校办工业、
农业做为经济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积极予以扶持和指导,把
勤工俭学的事业筹划好、安排好。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
加强管理。
第五条 校办工厂、农场实行经济核算,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要加强经营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生产、建立健全各项管
理制度、积极提高经济效益。
各级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2)
教供字 028 号文件颁发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
办法》,加强对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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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生产劳动
第六条 要按照中、小学教学计划的规定,组织学生参加
生产劳动或公益劳动。要正确处理教育与生产劳动的关系,使
生产劳动与政治思想教育、生产劳动与教学结合起来。不得随
意增减教学和劳动时间,防止学生不参加劳动或参加劳动过多
的偏向。
第七条 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必须注意学生的年龄、
性别、健康状况和知识水平。要加强领导和管理,做好防护工
作,保证学生安全。要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导,
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
生产作业,以及过重的劳动。
第三章 校办工业
第八条 学校举办工厂,一般规模不宜过大,以便于经营
管理。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一个学校单独办厂和几个学校联合
办厂。校办工厂应利用当地有利条件,生产有原料来源、适销
对路的各种产品。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承接外贸部门同意的外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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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任务。教育战线所需的产品,尽量安排在
校办工厂生产。严格禁止生产迷信产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学校开展勤工俭学,不要搞纯商业经营。商业性的职业班
和职业学校,可结合专业试办商业、饮食业、服务业和各项修
理等行业,为国家培养劳动技术后备力量提供生产实习场地。
第九条 校办工业的生产,产品属国家、部门或地区管理
的,其产、供、销计划,由校办工厂的主管部门汇总,报送有
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不同情况,采取不同形式,列入本
系统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对纳入计划的产品,要
按计划执行。原有协作关系,不要轻易中断。不属于国家、部
门或地区管理的小商品,由生产单位在国家政策法令许可的范
围内,自行组织生产和销售。对于需要调整、转产的,有关部
门要及时通报情况,帮助转产适合社会需要的产品。
第十条 校办工厂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燃料等国家
统配物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统筹供应。属于有关单位带料加
工的,材料仍由有关单位供应。
校办工厂的产品,凡不属国家统一调拨又为市场需要的,
商业、外贸部门应按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或按有关规定自销,
或举办联合展销门市部。对适合学校组织的出口项目和有出口
价值的产品,外贸部门要积极扶持、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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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校办工厂的固定资产及一切财物属学校所有,
由学校隶属部门归口管理,其它部门不得借口“调整”“归
口”或其他理由平调、收缴和占用,已经发生上述现象的,要
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妥善解决。
学校内部不准私分或变相私分勤工俭学的财物。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校办工厂开展新产品的研
制,并在技术、设备、材料、科研费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
对研究成果要给予奖励,其他单位采用时要给予适当代价。
各地区各部门在工业调整、产品归口、规划定点时,对校
办工厂要给予扶植和支持。召开有关订货会、展销会、经营管
理经验交流会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传达等,都应通知同级教
育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学校为开展勤工俭学举办工厂或经营其它项目,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按规定向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要积
极予以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 校办农业
第十四条 农村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应根据本地的自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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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特点发展多种经营,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畜牧业、
农副产品加工和采、拣、编织、修理等多种类型的勤工俭学活
动。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就近划给一
定数量的土地(包括山林、水塘、牧场等,下同),作为学校勤
工俭学的生产劳动基地。并允许学校师生按国家规定开荒、拣
种撂荒地。凡已经拨给学校的土地,或由学校师生开垦或垦复
的土地,拣种的撂荒地,以及征购的土地均归学校使用,有关
部门应发给土地、林权执照,保证学校的使用权。任何人、任
何部门不得随意占用或串换,已经占用的应尽量退还给学校;
需要串换的,要经双方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校办农场(含林、牧、副、渔)要结合教学开展
科学实验和科学种田,采用先进技术,搞好实验园地,培育优
良品种,改进耕作方法,培养学生掌握初步的农业(包括林、牧、
副、渔)知识和技能。
校办农场要为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提高农民的农业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校办农场要有计划地安排生产。需要的物资、
设备等生产资料,要详加核算,各地计划、农林、物资、供销
等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协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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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部门收购学校的农、林、牧、副、渔产品时,应
评等计价。
适于出口的农副土特产品,除外贸、商业部门要积极收购
外,教育部门还可组织生产加工,并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
接交付出口。
第五章 劳动工资
第十八条 校办工厂、农场,要按照精简的原则,配备一
定数量的政治思想好、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懂教学的管理
干部、技术人员和必需的固定工人,以加强生产的组织领导,
保证生产的有效进行和指导学生的生产劳动。各级劳动人事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学校编制时,要给校办工厂、农场
适当的编制。新增人员要首先从现有教职工中调配。
校办工厂、农场根据需要可按有关规定聘请少量政治思想
好、生产技术水平高、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退休职工,以指导学
生的生产劳动和产品质量的把关。
第十九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劳动工资和职工调配由教育
行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
校办工厂、农场中的职工,原属全民所有制的,按当地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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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原属集体所有制的,按集体
所有制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管理;今后需新增加的人员,以集体
所有制职工为主;农村校办厂(场)的职工参照社队企业劳动工
资管理体制管理。
第二十条 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其工资、劳保福利待
遇及粮食标准等,根据厂(场)生产经营情况并参照当地同行业、
同工种的标准执行。所需劳保用品和粮食补助,按当地规定,
由有关部门供应。
第二十一条 学校派到校办工厂、农场的教职工,仍属学
校事业编制。长期从事校办厂(场)工作,具有一定技术专长的
教职工,可按技术人员评定职称标准,按规定经过考核,授予
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厂(场)的职工队伍建设,加强政
治思想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应根据所属地区校办厂(场)的情况,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八一年的《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
的决定》,利用本地区的学校条件,举办各种形式的学习班,
分期分批地有计划地培训工人、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和管理人
员,各级计划、经济、财政部门要尽力帮助与支持。要建立考
核制度,奖惩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建设一支又红又
专的职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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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
农村中心校应有专人负责勤工俭学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是
校办工厂、农场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拟定有关的
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组织、指导勤工俭学工作的开展。
(2)制定和实施勤工俭学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指
导学校的勤工俭学管理工作,安排学生的生产劳动,进行财务
监督检查,汇总统计报表和处理日常工作。
(3)代表所属校办工厂、农场与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业务联系,
参加同级部门召开的有关会议,疏通或解决校办工厂、农场的
供、产、销渠道及其他有关问题。
(4)按照有关部门的政策规定,组织开设校办工厂、农场产
品的展销门市部,帮助学校推销产品。
(5)组织研制新产品,掌握经济技术情报,引进新技术,开
展技术革新活动,组织学校之间、地区或部门之间的经济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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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和产品交流。
(6)管理所属校办工厂、农场的职工,组织职工的培训。
(7)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推动勤工俭学的不断巩固
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切实抓好勤工俭学工作,及时研究解
决有关问题。
校办工厂、农场在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根据其规模和实
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厂(场)长和必要的管理干部。全面负
责校办厂(场)的日常生产和行政业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中学、小学、职业中学、
农业中学、中等师范学校、职业学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可根据本条例结合
当地或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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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教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制定1983年2月20日国务院批准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教育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的有效途径之一;是学校教育工作的组成部分。勤工俭学的开展,对提高教育质量,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具有一定的作用。第二条 勤工俭学的主要任务是:1.通过劳动实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热爱劳动人民、热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有理想、讲文明、懂礼貌、守纪律、艰苦奋斗的道德品质。2.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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