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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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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
管理暂行规定
(1989 13日 国 务 院 第 31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1989 3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
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
 
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
 
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
局制定。
 
制定的运输规则,并不得影响定期航班的正常经营。
 
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的条件或技术标准,具备机组人
2
员执照、航空器登记证、航空器适航证和按照有关规定应
当携带的其他证件和文件。
 
人民共和国领域运输业务的不定期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和该外国政府签订的航空运输协定中有关规定办
理。
 
和国领域内任何两点之间不定期飞行的运输业务。
 
的不定期飞行,中国方面有权收取航空业务权补偿费。
 
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应当由中国民用航
空运输企业优先经营。
 
其管理办法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会同国家物价局制定。
 
酬的不定期飞行的外国航空器,只能飞抵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个指定地点,并不得载运非该航空器的原载人
员或者原载货物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也不得将原载
人员或者原载货物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办理边防、海关、卫生检
3
疫和安全检查等项手续,并按规定缴付费用。
 
员和所载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规定缴付各项费用。
 
必须投保该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时对地面
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责任险;如果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
物和邮件的不定期飞行,还必须投保法定责任险。
 
航空局有权给予警告、罚款、勒令中止飞行或者吊销有关
证件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管理

摘要:

1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航空权益,保证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运输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中国和外国民用航空器的不定期飞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不定期飞行,是指不属于定期航班的民用航空运输飞行。第四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飞行。申请和批准程序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第五条 从事不定期飞行,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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