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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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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1995 728 日国务院发布)
一、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原则
()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下简称仲裁法)精神,严格依照仲裁法组建。
()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仲裁能够按
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
()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组建。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
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
二、关于仲裁委员会
()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
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
专业仲裁庭。
()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
之前会所(地名
)北京广州深圳
会等。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副主24人和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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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 12人,其他组
成人员均为兼职。
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
的组成人员可以是仲裁员,也可以不是仲裁员。
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促会、工商联
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1人。秘书长可以由驻会专职
组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案件受理
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事务
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负责。
则。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办事机构不宜配备过多的工作
人员。以后随着仲裁工作量的增加,人员可以适当增加。
质,择优聘用。
三、关于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不设专职仲裁员。
()仲裁员由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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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员符合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是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本职工
作。
仲裁委员会要按照不同专业设置仲裁员名
()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规则
的规定给付报酬。仲裁员有办理仲裁案件的,不能取得
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四、关于仲裁委员会的编制、经费和用房
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制、经
费、用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
五、关于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与现有仲裁机构的衔接
()聘任仲裁员、聘用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优
现有仲裁机构符合条件的仲裁员、工作人员中考虑
()当事人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之前达成仲裁协
在现有仲裁机构依法定新的仲
裁委员会的,可以依照仲裁法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当事人达不成补充的,原仲裁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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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当事人的合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本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出的仲裁申请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
××市。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1人、副主任 24
委员 711 人组成。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 12人,
其他组成人员均为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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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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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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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情况不能的,应
当在任期届3个月内更换
 
员会主任会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名,由市
人民政府聘任。
 
2/3
仲裁委员会作出解经全体
2/3
员的 2/3 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工作计划等重要事
并作出应的决议;
()审议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出的年度工作报告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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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审议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
()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仲裁委员会
()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仲裁委员会会,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
要日常工作。
 
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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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第三章 办事机构
 
裁委员会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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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
程序性事务
()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
()办理仲裁委员会办的其他事务。
 
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
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 3年,期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或者偏袒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理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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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当事人、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
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
一方当事人、理人,不得单受一方当事人、
的证据、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关仲
裁案件的情况。
 
,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
 
外界透露、仲裁庭合情况、案件及的商
业秘等内
 
应当以解聘
()隐瞒应当回避的情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正当理由不理案件的
()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的。
 
受当事人、理人的,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
贿贿徇私舞弊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担法律
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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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务实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
()政府的资助;
()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其他合法收
 
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六章 附
第二十八条 章程由仲裁委员会负责解
第二十九条 章程自市人民政府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二:
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的合华人法》(
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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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行规则。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本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内部的承包合同纠纷出的仲裁申请
 
,达成仲裁协有仲裁协,一方仲裁的,本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
 
他书面方在纠纷发前或者纠纷发后达成的
的协
仲裁协应当具有下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仲裁事项;
()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或者效,不影响仲裁协的效
仲裁庭有确认合同的效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
本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作出
摘要:

1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一、关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的原则(一)全面、准确地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精神,严格依照仲裁法组建。(二)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证仲裁能够按照公正、及时的原则解决经济纠纷。(三)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需要与可能进行组建。(四)统一认识,加强领导,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保证仲裁工作平稳过渡。二、关于仲裁委员会(一)依法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的市只能组建一个统一的仲裁委员会,不得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专业仲裁委员会或者专业仲裁庭。(二)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当规范,一律在仲裁委员会之前冠以仲裁委员会所在市的地名(地名+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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