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VIP免费
3.0 2024-08-22 0 0 18.65KB 3 页 3.6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1995 728 日国务院发布 自 1995 91日起施
)
 华人法》(简称
裁法),制定本办法。
 
市的司法行政部门。
 
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
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
文件;
()仲裁委员会章程;
()必要的经费证明;
()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2
1
()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定的文件之日起 10 内,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仲裁委员会
以设立登记,并发给登记证书;对符合设立条件,但所提
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在要求补正
后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不予
登记。
 
更后10 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
事项有关的文件。
 
理注销登记。
文件或者证书:
()注销登记申请书;
()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同意注销该仲裁委
员会的文件;
()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定的文件、证书之日起 10 内,对符合终止条件的仲裁
3
2
员会予以注销登记,收回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
 
记,自作出登记之日起生效,予以公告,并报国务院司法
行政部门备案。
制。
 
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
照仲裁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并依照本办法申
请设立登记;未重新组建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届满 1
年时终止。
构,自仲裁法施行之日起终止。
第十条 本办法自 1995 91日起施行。
摘要:

1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 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办理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二)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三)仲裁委员会章程;(四)必要的经费证明;(五)...

展开>> 收起<<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docx

共3页,预览3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3.6库币 属性:3 页 大小:18.65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22
/ 3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