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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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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
(1996 919 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6 10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 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
)
第一章 总则
 
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
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
业法人。
 
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
第六条 理事会是航运交易所的权力机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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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组成,总人数为单数。理事会应当有二至三名会员理
事。
管部门共同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上海市人民政府批
准。
第七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制定航运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审议航运交易所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决定、处理航运交易所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聘任、解聘航运交易所总裁、副总裁;
()决定取消会员资格。
 
召集会议时,由其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召集。
理事会会议的决议必须经理事会 2/3 以上成员表决同
意。
第九条 航运交易所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提名,理事会聘任。
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3
2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取得会员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水路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和港口业务的企业及其
他有关企业;
()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管部门另行规定。
 
查批准,并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入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当按照航运交易所章程办理退会手续。
第十二条 会员分为正式会员和临时会员。
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为临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对航运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推荐会员理事和被推荐为会员理事;
()在场内进行交易;
()使用航运交易所提供的设施;
()获取航运交易所提供的信息。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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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第()项规定不适用于临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航运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
()按时缴纳会费;
()如实向航运交易所提供本企业与航运交易有关的价
格及其他信息;
()不得向新闻媒介及公众泄露或者传播从航运交易所
获取的航运信息;
()在航运交易中接航运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前款第()项规定的信息,不包括会员的商业秘密
 
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2/3 以上的会员提议,以召开会员会议。
 
市代表,出市代表须经航运交易所培训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十七条 航运交易所的交易范围
()水路货物运输;
()港口业务;
()船舶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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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买卖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允许进场交易的其他航运业务。
 
是,从事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船舶代理业务的
会员外。
 
理或者船舶代理业务的会员代表本企业进场交易。
第二十条 会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利用内信息进行交易或者利用从航运交易所获取
的信息进行场外交易;
()或者信息或者以其他手段扰乱交易秩
序;
()经营范围交易;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交易的,交易应当向航运交易所提供信用保
证。
 
的运价报航运交易所备
 
纳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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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
 
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主决定。
时,航运交易所以限定价或者价,必
暂停交易。
 
布航运交易信息。
 
公守法,不得以任式从航运交易所会员或者其他有关
获取利,不得泄露内信息。
 
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
告。
 
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航运交易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
法行为,并视情节给予警进场交易或者取消
会员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议处理与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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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商解决或者申请航运交易所以依照有关
、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裁或者提起诉讼
三十 有本第二()()项所
行为之一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况给予警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 2
下的款。
会员有本规定第二()()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法规以处
 
或者不行报备的运价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交
通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线5
以下的款。
 
员条件的企业入会的,会员的,或者会员超
从事交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2万元以下的款。
 
大交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警
情节严重的,处 5万元以下的款。
 
市时不报告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处 2以下的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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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章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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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上海航运交易所管理规定(1996年9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 1996年10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上海航运交易所的管理,维护航运交易秩序,促进水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航运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航运业务提供交易场所、设施、信息的事业法人。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对航运交易所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 航运交易所应当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证航运交易的正常进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航运交易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裁负责制。第六条 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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