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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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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 1996 620
1996 7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
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业务。
 
及时调回境内。
 
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
付。
 
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
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2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围和数量外,境内机构取得的下列外汇应当结汇:
()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
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
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
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
(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
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
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
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
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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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
汇业务的净收入;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第七条 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可
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
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按照规定办理结汇:
()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
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
业务往来外汇;
()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暂收付或者暂收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
的投标保证金、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
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
取的国外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
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
算的保费。
外汇定银行。
 
外汇,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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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下列范围的外汇,可以保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
构的外汇;
()居民个人及来华人员的外汇。
 
局核定的以内保外汇,分应当
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心卖出。
 1
当向外汇定银行提供和外汇来
外汇定银行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
 
账户的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
按照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
理开户手续
 
付用汇,持与支付方式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和所列有效凭
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兑付:
()/
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
在付汇时购汇,应当提供信用证结算方式
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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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付汇核销单、进口付汇通及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的有效商业单据。核销时必须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办理;
()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持进口合、进口付
汇核销单、发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本运输单据,
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与进口
称不一应当提供的代理
协议
()进口项下不15%
15%未超过等10 万美元付货款,持进口合、进
口付汇核销单;
()()理或者特
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可证
或者进口证;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应当提供
填好登记表格
()进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进口合本运
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出口项下不2%()
5%()1
金,持出口合、结汇单或者收账
;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持出口合
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
()进口项下的款,持进口合、进口付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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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合
()进出口项下的资费、技术费、信费等从属费用
持进口合或者出口合、进口付汇核销单或者出口收汇
核销单、发或者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
说明书
()从保税商品以及购国外入境展览展品的用
汇,持()()项规定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
进口,持进口合或者协议
(十一)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单或者收账通
、索赔协议、理赔证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
(十二)境外承包工程所的投标保证金持投标文件
保证金及付工程款项持合
 
付,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单先从其外
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兑付,事后核
()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
商品的进口支付;
()、海运、铁道部门()支付境外国际
维修费、港口使用费、供应费、保险费、非
融资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海()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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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补助;
()邮电部门支付国际邮政、电信业务费用。
 
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
兑付:
()本规()
款;
()过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比例和金金;
()转口贸易项下先支后收的对外支付;
()偿还
()过等1万美元的现提取。
 
,持《外汇()登记证》、贷合权人的付
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兑付。
 
的非贸易非经营用汇,按照《非贸易非经营
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持所列有效凭证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
兑付:
()在境外办展览、招商、拍摄影视片用汇
持合、境外机构的支付通知书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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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费、对外援助费、对外捐赠外汇、国际
费、报费,持
批准文件及有关函
()在境外立代表处或者办事机构的开办费和年
算经费,持机构的批准和经费
()国家国外考试协调机构支付境外的考试费,持
对外合和国外考试机构的账单或者结算通知书
()在境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专利和法
询服务等所费用,持合和发
()公出国费用,持国家部门出国务批
()()外汇
以后,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
兑付。
 
定》办理。
 
,持本人和所列有效凭证到外汇局权的外汇
定银行兑付:
()人民币款利,持人民币款利息清单;
()房产出租收入的租金,持房产租和房产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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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的证
()其他资产的收,持有关的证明材料和收益清单。
 
利润、利的汇出,持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
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兑付。
的人民币工资及其他,持证明材料到外汇
行兑付。
 
税后持利润分配决议书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
到外汇定银行兑付。
 
汇出境外时,持证明材料和收费单到外汇局权的外
定银行兑付。
 
境内购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
款项,汇出境外时,持工商证或者本人
出售凭证到外汇局权的外汇定银行兑付。
 
(
6个月)兑回外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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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资本项目下的结汇、售汇与付汇
 
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局批准,不得结汇:
()境外法人或自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境外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
商业贷款不得结汇。
 
收入的外汇,除本规定第十条限定的数外应当
定银行。
 
款本金,持《外汇()贷款证》、权机构
单,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
兑付。
 
有效凭证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准从其外汇账户
中支付或者到外汇定银行兑付:
()偿还本金,持《外债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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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 1996年6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结汇、售汇及付汇行为,实现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应当按照本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业务。第三条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及时调回境内。第四条 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开立外汇账户及对外支付。第五条 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对外收支时,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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