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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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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条例
(1995 12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8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幼儿园教师资格;
()小学教师资格;
()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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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
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
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
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
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
包括
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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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
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
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
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
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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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
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
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
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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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
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
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身份证明;
()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
的体格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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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的街人民政府或者工作
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
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
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日起 30 发相
之日起 30 日内认定结论本人。
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
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申请人补教育学、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
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
第十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拟取得高等级学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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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证书。
第六章 
第十八条 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教师资格的,
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第十九条 有下列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
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弄虚取教师资格的;
() 行不侮辱影响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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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
第二十条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行为的,其考试成绩
3年内不得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教师资格考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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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徇私舞弊
教育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2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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