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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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
(1997 年6月5日国务院第 58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 年
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9 号发布 自 1997 年
7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 1997
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
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
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
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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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1997年6月5日国务院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9号发布 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有关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和区旗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凡国旗和区旗同时升挂、使用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二、凡国旗和区旗同时或者并列升挂、使用时,国旗应当大于区旗,国旗在右,区旗在左。三、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区旗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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