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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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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
(1994 7422  1994 8
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60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
中华人民共和八十五条、第一百
十五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
非特定的投资其股票可以在境外
市。
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
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
()
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
境外上市外资股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存股证形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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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股票的其他派生形式。
第四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或者其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中国
委员会,可以督管理机构达成谅
有限公司向境股份并在境外上市
相关活动进行合作监督管理。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
国务院证券委出书面申请并附有
材料,报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国
建为向境外投并在境外上市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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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一经成立,即可以发行新股。
第七条 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股(以下简称内资)
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第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的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
的计划,公司出分别发行的实施
排。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
划,可以自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之日起 15 个月内分别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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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分别发行境
和内资股的,募足;有特殊情况
能一次募足的,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分次发行。
第十条 公司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未募足的,不得在该发
新股。公司需划的,由股东大会
务院授权的公准后,报国务院证
委员会审批。
公司增资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与前一次发行股份的间隔期
间,可以少于 12 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行计划确定的股份总数内发行境外上
国务院证券委以与包销商在包销
包销数额之外次拟募集境外上市
15%股份。预留股份的次发行的一部
分。
第十二条 公司分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和内资股的计划
次募集股份的中全面、详尽披露
对已经批准并披露的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必须重新披露。
第十三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部门,可以对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作出规定。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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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删除公司司章程必备条款的
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
公司的营业期限,可以为永久存续。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
可以依据公司章程主,提出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本条第一款、第款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
负责人、董事会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有境外上市外资股、其名或者名称
东名的境外上市外
股股东。
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有人可以依照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上市地的
在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名下。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为证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
公司股份的分证据;是有相证据的除外。
第十七条 依据本规定第条所指的谅解、协议,公司可
股股东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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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机构制作的境外上
的境构应
随时保证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正本、本的一致性
第十八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需要依据
司法定作出的,可以由名册正本存地有管权的法院定。
第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股票,申请发的,
上市外资股股册正本存证券
易场所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理。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45 前发
期和
有在股东。
拟出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20 日前
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书面通和书面形式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作出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开股东大会年会,有公司有
的股份 5%以上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公
该次
议的议程。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20 时收到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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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一的,公司可会;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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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次通股东,经公,公司可以开股东大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对公司诚信勤勉务。
前款所人员应当公司章程,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聘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审,并
公司应当向其的会计事务所提有关资料和答复询
事务所的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年会
下次股东年会时止
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或者不事务所,应当
,会陈述
事务所提出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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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情事。
第二十六条 或者不事务所
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以及其
民币
币,按照国家有关外管理的规定理。
公司章程规定由其他机构外币并股东的,可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制的向境内和境外公布的
文件,内容不得相互矛盾
分别依照境内、境外法、法规、证券交易场所规
内、境外或者和地露的
差异的,应当将差异在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之间,境外上市
公司董事、监,境外上市外资股
东之间发生的定的内容以及公司
他事务有关的议,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解决方式理。
解决前款所述争议,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境外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批准,可以向境外特定的、非特定的投资人募集股份,其股票可以在境外上市。本规定所称境外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股票,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以下简称境外上市外资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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