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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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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994 326 152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本细则。
 
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
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
 
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使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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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
 
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
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
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制定。
第六条 《矿产资源法》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
为探矿权人。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
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据国民经济建设和高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源稀缺、贵
重程度确定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计划批准
开采的矿种。
划,为建设大、中型矿山划定的矿产资源分布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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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发展需要划定的,尚未列入国家建设规划的,储量大
质量好、具有开发前景的矿产资源保护区域。
 
以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投资勘查、开采
矿产资源。
 
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
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
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
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
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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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的或者不适当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行政行为予
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和开采审批
 
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审批和勘查登记。
 
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
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
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审批和采矿登记。
 
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矿产勘查报告;
()有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资源利用方
案和矿山环境影响报告)
()有确定的矿区范围和开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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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矿山设计;
()应的产技条件。
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对申
请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根据前所列条件审查合后,方
予批准。
 
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审查批准、采矿登记,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山企业,除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并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供矿山建设使用的开采规适应的矿产勘查
()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资、设备和技
()所建矿山规模相适应的,合国家产业政
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
()具有矿山产、全管理和环保护的基本
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采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经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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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采矿规模相适应的资、设备和技
()应的矿产勘查资和经批准的开采方案;
()有必要的产条件和环保护施。
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矿产资源中、勘查规划,在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
发展中、规划,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勘查规划的基
上组织制。
产资源年度勘查计划,分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
主管部门,根据全国矿产资源中、勘查规划制,经
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的规定行。
第十六条 探矿权人有下列权利:
()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进行
勘查;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设供、供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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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线是不得损害原有的供设施和
线
()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行;
()根据工程需要时使用土地;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自行销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
产品,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使
应当经批准或者行其他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探矿权人应当行下列义务:
()在规定的期限内开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
期限成勘查工作;
()勘查登记管理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自进行采矿活动
()在查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
合勘查、价;
()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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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的规定;
()勘查作业完毕,及时探矿作业遗留
或者采取其他施,隐患
 
类型矿进行开采;是,应当向原颁发勘查许
可证的关、矿产储量审批和勘查项目主管部门
,经审后,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
法规的规定,办理采矿登记。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矿勘查报告和供大型
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
机构审批;
()供矿山建设使用的一大型、中型、型矿勘查
报告和供中型、源地建设使用的地下勘查报告,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之日起个月内作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有使用。
 使
程中他人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损害的,根据受损害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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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量,以时当地市场平均
补偿,并负责恢复耕地的产条件,及时归还
()草场造损害的,按照前项规定
,并负责恢复草场植被,及时归还
()地上的、经济作物造损害的,根据
年产量,以时当地市
补偿
()竹木造损害的,根据实际损害株数,以
当地市场平均格逐株补偿
()对土地上的附着物造的,根据实际损害的程
度,以补偿时当地市以适当补偿
 
行勘查的,不予是,勘查作业不得
防洪等活动或者设施,勘查作业后应当
采取施,防止水流失,保护态环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勘查作业区所在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查范围,当事人协不成的
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特定矿种的勘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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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协不成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
裁决
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当前和和地方的利益,实行统一规划、有
保护、合理开采、合利用。
 
主管部门指下,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
发展中、规划,组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筹安排,合理划定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
批、开发矿产资源的范围。
 
进行统筹安排的规划。
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分为行业开发规划和地区开发规划。
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本部门的矿产资源制实施。
府根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中分配本省、自治区、直辖市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的矿种和分类见本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第四条 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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