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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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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1993 422 112
布之日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
展全统一效的票市,保资者合法益和
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
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
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
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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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的主构,照法、法规定全国券市
(
)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人民币特种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
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发行
第七条 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
公司。
前款所称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
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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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
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
25%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
行的本总10%;公拟发的股额超人民
亿元的证监照规可以情降社会众发的部
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10%
()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
,除当符条例八条列条,还当符下列
件:
()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 20%,但是证券委
另有规定的除外;
()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
的股在公发行股本额中的比由国院或
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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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
合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
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月;
()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间没有重大违法
行为;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
本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
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时间不少于月;
()从最近一次定向到本次公开发行间没有重大违
法行为;
()内部职工股权证按照规定,并且已交国家
定的证券机构管;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事务所、资产机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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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其资、资审定
关事具法意见
(
)或者中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在国家下的发行规内,地企业的发
申请行审主管在与请人在地
协商对中发行请进审批
主管门应发行请之十个日内
定,并抄报证券委;
()批准的发行申请,证监会审;证监会应当自
申请日起日内书,
券委经证审同申请应当
易所委员,经会同市,
可发行股票。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向地或者中
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件:
()申请报告
()发起人会或者股大会同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
()批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件;
()行政管理部门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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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登记证明;
()公司章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招股说明书;
()用的可行性;需要国家资金或者其他
件的资产项目还应关部意固
资产投资立的批准件;
()事务所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
及其所在事务所
计报告
()经二及其所在事务所有关事项签字
章的法律意见书;
()经二人员及其所在机构
报告及其所在事务所
国有产的还应国有产管
部门具的件;
()股票发行承销方案承销协议
()或者中企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
件。
第十四条 批准的发行申请证监会审时,除应当
本条例第三条所列件外,还应当报送下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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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中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申请的件;
()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件。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三条所称招股说明书应当按照证监
会规定的格,并明下列事
()公司的称、所;
()发起人、发行人简
()资的的;
()有股本总额,本次发行的股票种、总额,
前的资产发行后每
净资产,发行用和金;
()次发行的发起人认购股本的情、股权
证明;
()承销机构的称、承销方式承销
()发行的对、时间、地及股票认购和股款
()资金的计划益、风险预测
()公司近发展规
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预测文件;
()重要的合同;
()及公司的重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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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事、监事名单及其简
()近三年或者成立以的生产经营和有关业务发
展的本情
()事务所审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
及其所在事务所
的审计报告
()增资发行的公司前次公开发行股票所资金的
()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的封面发行人保证招
说明的内实、及国券管部门
本次行所何决明其发行发行
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七条 全体发起人或者事以及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
明书签字证招明书虚假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带责任
第十八条 为发行人及其所在事务
人员所在构、所在务所
当按本行公认准和,对
件内实性、准性、完整性进行核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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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准公开发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
泄露股说的内准公开发行股票,发
当在承销期前二个至间公布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应当向认购人招股说明书。证券机构应当
招股明书于营所,有义认购阅读
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月,自招股说明书签署完毕
日起计算。招股说明书,股票发行必须立即停止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
包括包代销两方式
发行人应当与证券经营机构签署承销协议承销协议
明下列事
()当事人的称、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承销方式
()承销股票的种、数、金额及发行格;
()承销期及起
()承销付款的日方式
()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
()约责任
()其他需要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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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经营机构收取承销费用的原则,由证监会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股票,应当对招股说明书
其他宣传完整
误导者重得发
或者;已,应即停销售,并
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
元或预期总金过人元的当由
团承销
承销团上承销机构组成。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
的原通过或者方式。主销商
当与其他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一亿
或者期销金额人民亿五元的销团
外地机构承销中在销售,应
当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称外地是发行人所在的市以外
的地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期不得少于日,不得超过九日。
承销期机构应当尽力向认购人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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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发展全国统一、高效的股票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关于股票的规定适用于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第三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第四条 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害。第五条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2证券市场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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