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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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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 57日国务院第 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
629 116  1993
11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
进农
例。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进行居民住宅、()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
例。
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
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
生产的聚居点。
2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
而成
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
要实
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
,正
建设
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
国家
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
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
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
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
3
广和集
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资
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使
规模经济
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
地和地;
()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安排住宅、乡()村企业、
()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布局,促进农村各项事
协调发展,并有发展地;
4
()绿
化和村、环境生建设。
第十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
用总
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村庄、集镇
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为村庄、集镇总
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
和集镇布点规划及应的各项建设的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级行政区域的村
绿
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应当在村庄、集镇总体
规划指导下,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
()
建设
5
村庄建设规划的主要内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
绿化、环境生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具体安排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
民政
准。
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准。
第十五条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照本条例第
模、
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
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由乡级人民政府公
布。
6
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
会议讨论通过,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需要使用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人民
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土地;
()使用原有宅地、村内地和其土地的,由乡级
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用规划准。
城镇非农业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
经其
,依照前款()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村庄、集镇退伍军退休干
使()
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7
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
级以
由土地管理部门划土地。
第二十条 ()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
地管
土地。
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
或者超出规定范围的乡()村企业、()村公共设施和公
()
标准设计。
定,由市人民政
或者授权的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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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
灾害
持地方特和民族风,并注意围环境相协调
农村居民住宅设计应当、合理、全的要
求。
第二十三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
的施
并按照规定的经范围承担施工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施工的
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任何单位
确需须经
同意,并更设计通知单或者图纸
第二十五条 应当确施工质量,按照有关的技
使材料
构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建应当
建设
政主管部门设计、施工条件审查批,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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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程序
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行监
部门
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和环境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保护
具体务院
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
共设使
使村庄
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条 从集镇的城市,应当用
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措施,村庄、集
10
使质逐
国家规定的生活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经乡级人民政府任何单位
广
临时筑物、构筑物和其设施。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环境
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村庄、集镇内
古树
及国家邮电、通输变电输油等设施,不得损坏
第三十五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庄、集镇建设中的文
时整归档
章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按规划审批程序
件,的,
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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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5月7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发布 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居民住宅、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但是,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城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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