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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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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
保护法实施细则
(1999 12 5274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
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
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
细则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
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
2
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
 
发展规划相适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导向的要求,
比照适用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
 
器设备或者其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为投资。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用投资获得的收益进行再投资。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依法采用下列投资形式:
()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全部资本由
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
()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购置房产;
()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购买国有小型企业或者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济合作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到申审批应当到全请文日起 45
3
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接到证书30 日内法向登记登记
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文件;必要时,还应当附具
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
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事效率,减审批程序,
一、公开、明。
 
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收优惠待遇。
 西
,可以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鼓励或者适当放宽限制。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
 
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可以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公机关申请办理一
期限多次入手续和相应手续。台湾同胞
投资企业中的外手续,依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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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可以照国家有关规定
大陆的小、中和高等学校接受教育
胞投资集中的地区,可以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台湾
子女学校。经批准设立的台湾同胞子女学校应当接受
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政法规和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程,享有经营
权。
不受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和侵
 
料及辅料等物资以、货物
广,享有与大陆其他同企业同等的
待遇。
工在交旅馆住宿,享有与大
陆同胞同等的待遇。
 
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继承
5
 
其他合法收后的资,可以依法台湾或者
往境外。
以依法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作为其投资的理人,理人应当有具有法律效
委托书。
 
准,应当与大陆其他同企业相同。任何机关或者
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费项目或者提高收
准。
,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
定以外的,不得国家规定制或者
制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各类培训
活动
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接受举的政府部门应当依法作
理,为举人保
 
收;在特殊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6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
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投资在收决定
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合理利率
可以依法兑换外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
自由和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
理的外,不得对台湾同胞采取制人自由的施。
 
依法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会。
进行的合法活动,受法律保护。
 
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事机
构应当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受理和
纠纷解决等工作。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
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
7
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可以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面仲裁协议
提交中国的。大陆的机构可以照国家
有关规定请台湾同胞仲裁员
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大陆投资的,可
以比照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下简称大陆)的投资。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四条 国家依法鼓励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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