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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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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2000 914
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 290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
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
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
单位,填队人师资试报。经团级
()
以上、预保健医务和政门审合条
2
()
疗、、保构的部门所在级以民政
府卫生行政部门集体办理报名手续,并组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由总部、军
()
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军队人员的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和有关考试信息由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总后勤部卫生部。
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卫生部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确定师资试合数线队人践技试成
,确队参师资试成格的名单通知
参加考试人员所在的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后勤(
)机关卫生部门。
军区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依据总政治部干部部
后勤生部的名为医格考绩合军队
人员核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取得医师资格的军队医师,可以向所在军区级单
()
注册。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军队医师应当填写军队医师执业注册
3
()
医疗防、机构务部级上军区位后
()
(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共同审核。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
理注册手续。
除有《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军区级单位
()
之日起 30 日内准予注册,并由军区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
门发政治部部后勤生部印制队医
师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受理注册的军区级单
()
()
医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在
军队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军队有任免权的单位对未取得军队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不得任命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军队医师注册后有《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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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之一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报告准
予注册的机关,由该机关注销注册并收回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受开除军籍或者除名处分的;
()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
不再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
()有军队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
形的。
第八条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内变动执业类别和执业范
围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机关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军队医师在军区级单位之间变动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
范围应当准予机关的证在新位依
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九条 军队医师转业、复员以及离休、退休后由地方人
政府并继事医预防健业,应回军
医师证书持军准予的机具的,到
在地以上政府行政申请变更手续
领取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条 地方医师入伍后继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应回医业证并持原准册的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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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手续,领取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和后勤()
卫生应当月底向总部干、总
部卫报告军队准予、注册和注册
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军队医师除应当履行《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
条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履行军队医师职责,尽心尽责地为部队服务,为
员服务;
()学习平时卫生勤务和卫生防提高战伤
治技术水平时、时卫生勤务保任务;
()部队开展战伤救,对军队人员
第十三条 军队医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拒诊伤病员;
()伤病员或者其家属推药品、医疗保健器械
()牟利的的疗活动;
()以军队医师身份做医疗广告;
()损害军队形或者伤病利益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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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军队医师的考核和培训由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
()
军队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军队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
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或者奖励
()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为部队服务、为员服务
迹突出的;
()热爱临床工作,医术成医疗治任务,成绩
出的;
()战场救护中不怕流血牺牲成任务出的;
()然灾害传染病流重大伤亡
重威人员民生救死
现突出的;
()单位或者条件
工作,显著贡献的;
()对医学科学技术研究重大突破的;
()和军队规定应当予以表的其他情形
的。
第十六条 军队人员以不当手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
军队证书门予负有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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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人依照国人放军纪律的有
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军队医师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所列行
()
卫生并可暂停以上年以业活
节严重的,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诊伤病员的;
()职务之便取、收受
家属药品疗保以及他不
的;
()行医活动,利用媒广
影响的;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重大伤亡
重威人员民生,不
令的;
()违反和军队规定,给伤病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军队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成事的,依照法
或者国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军队人员医师行医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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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令有关,给分;,依
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1998 626 日《执业医师法》公布前按照国
军队规定卫生技术的军员,
()
团级医疗防、机构部门治部军区
()
相应师资其中医疗防、机构
从事、预保健的医依照业医
本办有关,由团级集体军区位政
()
军队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在军队单位从事预防、保健和一医疗服
务的卫生员,由总后勤部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地方医师,
()
依法医师,经位出明,执业
卫生部门变更注册,交医师证书
由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办理执业注册手续。
地方医师或者医师行医的,依照《中
9
人民纪律》的规定单位直接
的主员和员给分。地方
师由以上人民卫生部门
的,承担责任犯罪依法
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医师工作
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

1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2000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军队人员具有《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军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报名,填写军队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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