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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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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2001 10 10 日国务院第 45 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 10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20
布 自 2002 11日起施行)
 
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
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
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
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工作。
沿
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
检查工作。
2
长江航道管理工作,长江海事机构负责长江交通安全的监
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
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四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和重庆市、上海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长江航务管理局和长江
海事机构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务院
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的意见。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批准。
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
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确定禁采区和禁采期,报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
 
通航安全的要求,符合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和长江防洪、河
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第六条 长江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禁采区和可采区;
()禁采期和可采期;
3
()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可采区内采砂船只的控制数量。
 沿
据长江采砂规划,可以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
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长江水利委员
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
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沿
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
需要,在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
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沿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
检查。
第九条 国家对长江采砂实行采砂许可制度。
沿
管部门审批发放;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长江水利
委员会审批发放;涉及航道的,审批发放前应当征求长江
航务管理局和长江海事机构的意见。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
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4
由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
员会印制。
 沿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符合下列条
的,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沿江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
许可证:
()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符合年度采砂控制总量的要求;
()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符合采砂船只数量的控制要求;
()采砂船、船员证书齐全;
()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长江水利委员沿江省、直辖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10 署意见后,报沿直辖人民政府水行
政主管部门审批;属于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经有关省、
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长江水
利委员会审批。长江水利委员会沿江省、直辖市人民
行政主管部门当自请之日起 30 内予以审
5
批;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予批准决定日起 7日内通
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道采许可证应载明船主()
、船号和开采的、地点、时限以及作业方
式、弃料处理方式、许可证的有期限等有关事和内容。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行开采。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责划分
对其加强监督检查。
可证规定的事和内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从通航要求,并设立明显标志
 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规划确定的年
度采砂控制总量。
沿江省、直辖市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
31 上一年度的长采砂审批证情况和实施情况
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沿
6
整修长江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应当经本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
长江水利委员会批准;长江航务管理局整治长江航道采
砂的,应当事征求长江水利委员会的意见。
河道采砂许可证。
 沿
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当理由,不得擅开指定地
点。
 
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发放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机关应当将的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全部上政。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具体征使
法由国务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
 
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法采砂机具,并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
款;情严重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7
法采砂船全部上
水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法执行
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
安管理处罚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区、禁采期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依照前款规定
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规定的要求采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510 以下的款,并
河道采砂许可证;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在指定地点或者无正当理由开指定地点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1万元以上 3万元
以下的款。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依法
尚未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
行政主管部门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没收违
5万元10 以下的收缴伪造
8
或者买卖借或者的河道采砂许
可证。
 
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水利委员会依据,责令限期
的,日加3纳金不缴长江
河道砂石资源费金额 2以上 5以下的款,并吊销
采砂许可证。
 
由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海事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
等规定处罚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行政的,由上级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作出行政
;对负有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人员依法
予行政分。
 
依照有关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款决定
,所收取款必须全部上
 
尚未触的,对负有责的主管人员和
9
人员依法予行政分:
()执行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自修改长江采砂
规划或者违反长江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
文件的;
()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责,造成江采
秩序混乱或者造成的;
()在长江采砂管理中规定项目、范围和
收费的;
()截留挪用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的。
()()行为的,由当地
追缴已收取费用截留挪用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 2002 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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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0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0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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