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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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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2000 523 日 国 务 院 第 28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 5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6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
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
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
布。
第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保障蓄滞洪区居民的基本生活;
()有利于蓄滞洪区恢复农业生产;
()与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2
 
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蓄滞洪区的安全建设和管理,调整
产业结构,控制人口增长,有计划地组织人口外迁。
 
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蓄滞洪区内人员
财产的转移和保护工作,尽量减少蓄滞洪造成的损失。
 
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全国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对所辖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
作实施监督、指导。
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的具体实施
和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蓄滞洪
区运用补偿工作实施监督。
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蓄滞洪区运用补偿
的有关工作。
 
洪区运用补偿资金。
 
3
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补偿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
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补偿。
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与其他洪水灾区灾民同样的政府
救助和社会捐助。
 
失给予补偿:
()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住房水毁损失;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家庭主
消费品水毁损失。
 
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退田而退田,应当迁
不迁出,或者退、迁出后迁造成的
水毁损失;
()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者方案建造的住房水
毁损失;
摘要:

1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3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6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附录所列国家蓄滞洪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需要修改,并相应调整国家蓄滞洪区时,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附录提出修订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第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遵循下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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