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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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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 21日 国 务 院 第 26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 2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1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
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使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
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门共同发布的
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
2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政事业性收费。
 
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
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
 
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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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
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
 
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予处分。

标签: #管理 #行政

摘要:

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下列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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