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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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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5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525 日民政部令
15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以下简称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
办法办理登记。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
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
()
()
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
前款规定的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
使
认证的下列文件:
()跨国收养申请书;
()出生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
()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
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第五条 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
3
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会福利机构作送养
人的,应当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
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为送养人的,应当
使
权的书面声明;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
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
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儿童被
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摘要: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涉外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子女(以下简称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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