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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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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条例
(1998 12 26 日国务院第 11 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9 1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待遇。
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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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财政补贴;
()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
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
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使
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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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
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
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
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衡财政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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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
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
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要求的。
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之一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享受其他失
业保险待遇:
()重新就业的;
()应征服兵役的;
()外的;
()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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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养的;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
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有法、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劳动关系的其按照规定享受失
业保险待遇的利,并失业人员的
劳动关系之日起 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
劳动关系的,及时指定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
日起计算。
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失业人
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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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计缴费时间510 年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18 计缴费时间 10
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24 重新就业
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
可以与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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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计算,最长不得24 月。
 
资标准、于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平,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
 
的,可以按照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医疗补助
金。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
定。
 
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其家属一次丧葬补
助金和抚恤金。
第二十一条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1
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
生活补助。补助的办法和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失业人员统筹地区动的,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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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履行下列职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法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进行监
检查
 
作,履行下列职
()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统计;
()按照规定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
()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
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
()拨付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
()为失业人员咨询服务;
()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
 
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由财政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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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金额 1
以上 3以下的款。
 
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使失业保险基金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分。
 
工作人员成失业保险
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
金;构成的,依法追究刑不构成
依法给予行政分。
 
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法所得的,法所得
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依法追究刑
不构成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员依法给予行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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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章 
 
际情况,可以决定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
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工的城
体工商户及其工。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 4
12 日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摘要:

1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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