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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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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 227 150
 1997 73
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
 
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
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格计算销售收入。
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
2
1
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使
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
货币结算。
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
×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
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核定。
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
 
率征收。
3
2
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政部门征收。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
收。
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 731 前缴纳上半
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 131 日前缴纳上一
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资源补偿费。
 
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
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
4
3
 
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
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 央 与 省 、 直 辖 市 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的 分 成 比 例 为
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 46
 
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使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
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使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
残留矿体的;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
免缴的其他情形。
 
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
5
4
矿产资源补偿费:
()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品位矿产
资源的;
()依法开采体下、建筑物下、交下的矿产资
源的;
()由于行国家定价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
减缴的其他情形。
资源补偿费 50%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案。
 
源补偿费的,由征收关责令缴纳,并从纳之日
按日加收纳补偿费 2纳金。
金的,由征收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3
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销其采
 
数量,或者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不缴
6
5
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缴应当缴纳的
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5
以下的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
采矿
 
有关资料的,由征收关责令
5,000 的,采矿
关可以销其采矿
 
纳金应当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通知之日15 日内向作出决定关的
申请复议可以自
15 日内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关可以人民法院
行。
 
府发布的规及行政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
以本规定为准。
 
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7
6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地质矿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 1994 41施行。
附录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
矿种 费率(%)
1
1
煤炭1
3
油砂 1
沥青 2
3
油页岩 2
2
2
金、4
8
7
3
3
子型稀土 4
3
石、石、石级金4
续表
矿种 费率(%)
(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艺水
)刚玉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
石、
石、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
2
、方冰洲石、菱镁矿、(
通萤光学萤)黄玉石、玛瑙
(黄土)(石用
2
9
8
灰岩灰岩饰面灰岩)泥灰岩
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金用白云岩
)(
)(
化肥铸型砂岩陶瓷砂岩)
然石(玻璃铸型建筑
水泥配料用水泥标砖瓦)
()
(陶粒页岩砖瓦页岩
续表
矿种 费率(%)
水泥配料用页岩)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
(铸型砖瓦粘土陶粒粘土
)(
10
9
)(
)(
)绿(绿
绿绿
绿)(
)(
泥混闪长玢岩建筑闪长岩)
( )
()
(
建筑)
(饰面水泥
)(
水泥配
续表
矿种 费率(%)
)片麻闪岩泥炭镁盐
岩盐0.5
硫化3

标签: #管理

摘要:

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7月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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