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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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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2000 11 1日 国 务 院 第 32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2000 11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7
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
发展,制定本条例。
 
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
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
 
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
管理。
2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 亿
元,由财政部核拨。
 
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
记。
 
《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
理登记。
第八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总裁 1人、副总裁若干人
总裁、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总裁对外代表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行使职权,负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
审查任职资格。
 
作程序,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执行。
 
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
资产时,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追偿债务;
3
()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重组;
()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
()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
()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
()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活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
 
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
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
 
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和相对应的计入损益的
应收未收利息;对未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无偿
划转。
 
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同的债务人、
担保人及有关事人应当继续履同规定的务。
4
 
包括
()划转中国人民银行放给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
再贷款;
()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定利,年利2.25%
 
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债权转股权
 
良贷款取得的债权转为对借款企业的股权。
或者注册资本的例限制。
 
于优化构,促进有关企业的
级。
 
委员会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推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
推荐的企业进行独立评审,制定企业债权转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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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股权议。债权转股权的
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核,报
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业制度的要经营机制,立规范的公司法人
企业管理。有关人民政当帮助企业减
增效、下,分企业办会的职
 
企业的股,可以事会、监事会,依法行
使股权利。
 
以按照国有关规定向资者转让,可以由债权
转股权企业依法购。
 
有关规定办理企业产权变更等有关登记。
 
协调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
第五章 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6
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经营目标,并进行核和监督。
 
点,制定经营和有关
立内部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应按照公
的原则作。
式。
偿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有会计、资产评估和法律资格的中
助开展业务。
 
不良贷款和承、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
产的业务活动中的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
制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交工商登记注册费等行政性收
 
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要
7
财务、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的审计监督。
对其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并审计报及时报
关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章 公司的终止清算
 
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损失,由财政部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七章 
 
法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行为
办法》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由有关部门依法;构成的,依法追
任。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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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活动,依法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促进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各自的法定职责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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