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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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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1999 114 日 国 务 院 第 13 次 常 务 会 议 通 过
1999 2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60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
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
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
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定;但是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决定。
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由所在金融机构或者上级
金融机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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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终身不得在金融机构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金
融机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金融机构的高
级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受到撤职的纪律处分的,由中国人
民银行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担
任高级管理职务或者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通知各金融机
构不得任用,并在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董事长、
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
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财务公司、信托投资
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
经理、副总经理等。
 
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
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表机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 5万元以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
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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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批准:
()变更名称;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机构所在地;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更换情形。
一的,给予警告,并处 1元以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第()项所列情形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结构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
并应当按照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
者调整股权结构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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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以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
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金融机构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 5%10%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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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
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该金融机
构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
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
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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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
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
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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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代表机构。
 
为:
()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记帐、登记
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存款与贷款等不业务在一帐轧差处理;
()经营收未列会计帐册;
()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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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
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
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构成用帐外
资金非法贷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的财务会计报告、计报告。
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
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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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虚假财会报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保函票据、存、资信证等金融证。
、资信证等金融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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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非法出
证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兑现、款或者证。
款或者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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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成资金的,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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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构成对违法票据承兑证罪或者其他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利率或者变相利率收存款;
()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人名开立
()擅自开办的存款业务种类
()收存款不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客户范围、期
限和最低限额;
()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帐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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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直至
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
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人发信用贷款;
()人发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同类
贷款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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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高或者降低利率用其他不
贷款;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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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情节严
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
可证;构成违法贷款罪、违法发贷款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从事拆借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拆借资金超过高限额;
()拆借资金超过长期限;
()拆借业务资格而从事拆借业务;
()在全国拆借网络之外从事拆借业务;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拆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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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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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或者其他金融工具交易,不得为证或者其
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者担,不得违反国
家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股权、业等投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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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
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的,责令该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
业务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罪、违法发贷款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的规定,不得单位或者人超限额提取现金。
人超限额现金的,给予警告,并处 5
元以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
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管理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对支或者帮助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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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信用卡套取现金。
支或者帮助持卡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给
予警告,并5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5万元以上 30 万元
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
记大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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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处 5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
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
分,对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
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办理对纳税人存款的结、扣划
摘要:

1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惩处金融违法行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处罚。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但是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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