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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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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2001 328 36  2001
4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0 号公布 自 2001
10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
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是半导成电路,半导
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
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
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
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
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
三维配置;
()权利,是照本条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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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指重制作设计或者该布
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是为商的进口、或者
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
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
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
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
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
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四条 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
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
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
设计。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
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六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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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的布设计部或者其何具
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的布设计有该布图的集
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八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
记产生。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
第九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者,本条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
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者。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者。
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创作
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者约定;未作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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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
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
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 10 年,自布图
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
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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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保护。
第十三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
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的规定
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
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有承其权
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第三章 布图设计的登记
第十四条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图设计登
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登记的布图设及国家安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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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照国有关规定理。
第十六条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
()投入利用的,含有该布
的集成电路品;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
之日起 2年内,未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提登记申请
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不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初步审查,未驳回
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发
件,并以公
第十九条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
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的,通知之日
3国务识产权行门请
识产权行政部门复,作出决定,并通知布图设计登记申
请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复
审决以自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人民法
院起
第二十条 布图设计准登记后,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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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图设计权利人,布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布图设计登记定不的,
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
第二十一条 在布图设计登记公前,国务院知识产
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对其内负有保义务。
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使
第二十二条 图设计权利人将其专有转让或者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当应当书面同,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以公。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列行不经布图设计权利许可
支付报酬
()的或单纯评价、分
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项评、分受保护的图设
创作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创作他人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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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第二十四条 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
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
经其许可放市后,他人商业利用的,不经布图
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支付报酬
第二十五条 出现紧急状态情况时,
者为了公共利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为而
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予使用其
布图设计的愿许可
第二十六条 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给予使
图设计愿许可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给予使布图设计愿许,应
许可的理由,规定使时间,其范围为公
共目商业使用,或者于经人民法院、不
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
需要给予补救
愿许理由并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
行政部门应当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审查后作
止使用布图设计愿许可定。
第二十七条 得使用布图设愿许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独使权,并且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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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第二十八条 得使用布图设愿许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图设计权利人支付理的报酬
其数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成协议的,由国务院知识产
权行政部门裁决
第二十九条 图设计权利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门关使用布图设愿许的,布图设计
利人得非许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务
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关使布图设计许可
裁决以自通知之日起 3个月内人民法院起
第五章 法责任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
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必须停止行为
并承担赔偿责任:
()护的图设全部或者任何
创性的部分的;
()的进、销者以其他提供
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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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为人所获得
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包括被侵人为止侵权行
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第三十一条 经布图设计权利人使用其布图
计,布图设计专有权,,由人协
解决;不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利
人民法院务院知识产权
政部门处理。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时,认权行
为成的,以责止侵行为
权产品或者物品。人不的,理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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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起权人不起诉又停止行为的,国务院知
识产权行政部民法制执行。应当的请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赔偿进行调解成的,当依照中华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起
第三十二条 图设计权利人或者人有
明他施或者即侵犯其专有权的行为,不及
时制将会使其合法权到难损害在起
前依民法院申采取关行为和保全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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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
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也没合理理由应当
其中含有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
权。
前款行为中含复制的布图设计的
知后的订投入商业利用
但应当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在布
图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权、私舞
的,依法追究刑事任;犯罪的,依法给予
处分。
章 
第三十五条 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其他应当
照规纳费费标准由国务院物管部门、国务
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制定,并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公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01 10 1日起施行。
摘要: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0号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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