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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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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2000 2126  2000 3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3 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
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以下
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
(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
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
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
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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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地
办的事项。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情况;
()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
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
合法性;
()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资产运营等情况;
()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
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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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
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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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
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
会其他成员列席企业有关会议。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
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九条 监事会每次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
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
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
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前款所列检查报告内容。
第十条 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签署
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检查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
说明。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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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有资
及监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况,应当
时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专项报告,向国务院报告。
监事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拒绝
报。
第十三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
事会管理机构同意,可请注所对
业进行审计。
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国务院
责成国家审计机关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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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不少于 3人。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职监事:有关部门和单
专职;监事会中国务院有关
业职工代表任的监事,为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确定,由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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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主席由,为专职,年
一般在 60 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专职监事由()
国家工作人员任,年一般在 55 周岁以下。
监事会中的企业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
责人不得会中
企业职工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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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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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的应职务。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的政策
则,廉洁自持,熟悉经济工作。
监事会主席履行下列职责:
()、主持监事会会议;
()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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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有财务、会计、审计或者经济等方的专业
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持原则,廉洁自持,忠于
()文字撰写
独立工作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
在其业、企业或者
属担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会中任职。
第二十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由国家财政
拨付,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一列支。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
费用
访等活动,不得在企业中为自亲友或者其他人利。
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受企业的任
待遇,不得在企业报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必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并不
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出,为
国家利益出重要贡献的,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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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监事职务;构
追究刑事责任:
()对企业的重大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职的;
()与企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一条、第二二条所列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的主管
构成犯的,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监事会法履行职责的;
()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
况等有关资料的;
()隐匿篡改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本条例第二
为时,有权向监事
可以直接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对国务院不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由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派出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向国有重点机构派出的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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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行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 724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摘要:

1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3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名单,由国有企业监事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决定。第三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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