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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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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2000 11 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5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
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
(线广)广
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
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
(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微波等空中专用传通路
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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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桅()、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
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设施的规划和
,并广
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
(广)广
设施的保护工作,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广播电视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广播
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均有权制止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
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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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
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天线场地的围墙
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在中波天线周围 250 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
250 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高大建筑;
()在短波天线前方 500 米范围内种植成林树木、堆放金属
穿线线500
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高大建筑;
()300 线1000
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 1000 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 3
度的高大建筑;
()在馈线两侧各 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在馈线两侧各
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杆作物;
()在天线、塔桅()5米或者可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
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的安全和损
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在标志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 5米和下传输线路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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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米范围内易燃易爆液()
锚、挖沙等施工作
()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塔()及其附属设备
标志物;
()在标志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 1米范围内种植
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倾倒腐蚀性物品;
()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于 2米;
()在传输线路塔桅()、拉线周围 1米范围内挖沙、取土
或者在其周围 5米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在传输线路塔()、拉线拴系牲畜悬挂物品
作物。
第八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安全和损害其
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移动、损监测接收天线、塔()及其附属设备、标
志物;
()在监测台、站周围架设架空电力线路,
射的设施或者设
()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 150 米范围内种植树木、
高杆作物、行对土地平坦影响的挖、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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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线1000 线
1000 米为计算起点建高度超过仰角 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第九条 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
下列行为:
()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 500 米范围内破作
()线、馈线线()、拉线500
米范围内烧荒
()天线50 线
50 米为计算起点建高度超过仰角 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堆放超高的物品;
()、监1500 米范围内兴建有严重
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溢出或者产生放射物质的设施;
()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 500 米范围内兴建油库、加
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易爆设施。
第十条 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城乡建设总
体规划,照国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
设施
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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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线2
应当征得广
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并采取有效范措施,方可行。
第十三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 500 米范围外
危及广广
施管理单位,并采取有效范措施,方可行。
第十四条 在天线、馈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作物的,应
车辆对树
广
关规定给予补偿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要求的树木,广播电视
设施管理单位有权除其超越部分。
第十五条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收视设备,
线广配器
线广线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并
第十六条 在天线场地设电力、通线路或者在架空传
线线路的广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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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单位同,并在专指导行施工。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
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以保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照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对要的广播电视设施备备用电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
广
规划行政门在有关广
门同
建工作应当坚持先拆除的
广电视
照国有关规定报
第十九条 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内
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
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要建立广播电视空
承担
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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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
施工
广政管广
设施
1000 以上 1下的罚款,对2以上 10
接负他直
安管理规定的,公安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
广行政广
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正,对个人1000 1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单位210 万元以下的;对其接负责
依法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
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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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对个人可200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2以下的
罚款
()种植树木、作物的;
()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金属构
倒腐蚀性物品的;
()钻探、打桩、锚、锚、挖沙、取土的;
()拴系牲畜悬挂物品、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施下列
广门或
权的广2000
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种植
树木、平整土地的;
()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烧荒等的;
()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
收视设备的;
()在天线场地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电力、通
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管部门
10
广电视
规划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
规定
成广播电视设施重影使
追究
给予行政分。
第二十六条 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恢复原状的,当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 424
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时废止。
摘要:

1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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