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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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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1997 11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5
号发布 自 1998 11日起施行)
 
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
款的除外。
 
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行。
 
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代收
罚款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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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共同研究,统一确定。海关、外汇管理等实行
垂直领导的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罚款决定
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确定。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
罚款决定的,具体代收机构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便
纳罚款。
 
同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
代收罚款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行政机关、代收机构名称;
()具体代收网点;
()代收机构上缴罚款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
()代收机构告知行政机关代收罚款情况的方式、期限;
()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自代收罚款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行政机关应当将
代收罚款协议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代
收机构应当将代收罚款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当地分
支机构备案。
 
当载明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当事人应当缴纳罚款的数
3
2
额、期限等,并明确对当事人逾期缴纳罚款是否加处罚款。
限,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收据。
罚款收据的格式和印制,由财政部规定。
 
需要加处罚款的,代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加收
罚款。
的罚款,再依法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期限,将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罚款的数额、时间
等情况书面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规定,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条例》的规定,定期同财政部门和行政机关对账,以保证
收受的罚款和上缴国库的罚款数额一致。
 
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为当事人缴纳罚款提供方便。
 
4
3
体标准由财政部制定。
 
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适用本办法。
 
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1998 11日起施行。
摘要:

1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1997年1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5号发布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加强对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但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第四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机关执法所需经费的拨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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