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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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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
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
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
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
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
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
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
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
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
体”),其他商业综合体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
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先进的消防
技术手段,确保建筑具备可靠的消防安全条件。
第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贯彻“预防
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实际使用功能应当与设计功能
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将特殊消
防设计规定的相关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消防安全管理
的重点内容进行巡查、检查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是大型商
业综合体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消防安全
工作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
务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单位”)提供消防安全
管理服务,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内容。
第八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等形
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
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
任。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
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并督促使用单位加强消防安全
管理。承包人、承租人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者,在其使用、
经营和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明确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
管理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细化明确消防
安全管理职责和岗位职责。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
人指定,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
的,各单位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大型商业综合体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的,应
当明确一个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共同委托一个委托管
理单位作为统一管理单位,并明确统一消防安全管理人,对
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等
实施统一管理,同时协调、指导各单位共同做好大型商业综
合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
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
职责:
1.制定和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
作规灭火和应疏散预,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
规章制度落实
2.本单位经营、维修建、建等活动中的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要的经和组织保障;
4.建立消防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
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涉及消防经投入、消防
设施和器材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研究、部
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和措施
5.组织防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6.依法建立专职消防志愿消防,并备相应的消
防设施和器材;
7.组织制定灭火和应疏散预,并定组织实施演练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应当
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取得注册
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者工程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
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度消防安全工作计,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作规,并
检查督促落实
3.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案;
4.建立消防档,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
消防安全标识;
5.组织实施防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排整改工作
6.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
维护,确保其好有效和正常运状态,确保疏散
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
7.组织本单位展消防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
灭火和应疏散预,组织灭火和应疏散预的实施
演练;
8管理专职消防志愿消防,组织日常业务
初起火灾扑救;
9.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况,报告
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10.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的经营、服务人应当履行
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确保自身的经营活动更改用经营场的平面
、疏散通道和疏散路线,不妨碍疏散设施其他消防设施
的使用
2.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遵守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作规程;熟悉本工作场消防设施、器材及安全出
口的位,参加单位灭火和应疏散预案演练;
3.清楚了解本单位火灾危险性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
火灾组织疏散逃生自救;
4.每日到后及班前应当检查本岗位工作设施、设备、
场地、电源插座电气设备的使用状态等,发现隐患及
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5.顾客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止吸烟、使用大
率电器等不于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保安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
职责:
1.照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防巡查,并做
记录发现问题应当报告;
2.发现火灾及报火警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
全管理人,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疏散,协助开灭火救
援;
3.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可以委托
具备相应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对建筑消防设施
进行维护和检,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常运状态。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存在故障缺损的,应当立即维
更换,得擅自断电停运长期带故障运;因维修
因需用建筑消防设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
度履行内部审批,制定应,落实防范措施,并在
建筑主要出入口醒目置公告维修完,应当立即恢复
到正常运状态
第十七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委托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档管理制度,记录配
置类型、数量、设部位、检查及维修单位(人)、更换
药剂时间,故障报告理和消等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内消火栓、机械排烟口、防火卷帘常闭
门等建筑消防设施应当设的提示性警示性识;
火栓箱灭火器箱上应当张贴使用方法标
第十九条建筑消防水设施的管道正常运
行位,并具有/关的状态识;要保持常开常闭状
门,应当采取铅封、标位措施。
消防水气压位消防水等消防水设施的
或水位应当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防排烟风机、防
火卷帘等消防用设备的配电柜控关应当自动(接
通)位
第二十条防门、防火卷帘、防火封堵等防设施
应当保持完整有效。防火卷帘、防门应可正常,且下
0.5 米范围内不得放置,并应用黄色识线划
定范围。内消火栓箱内设备应当全、好,
禁止圈占遮挡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商、展货柜、广告箱牌产设备等
得影响门、防火卷帘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
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二条电缆井、管道竖向电缆桥架应当
穿越每层楼板处采取可靠措施进行防火封堵,管检查门
应当采用防门。电缆井、管道竖向井禁止被占用或
堆放杂物。
第四章安全疏散与避难逃生管理
第二十三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管理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
锁闭出口、设置障碍
2.用疏散通道、运送通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
采用常开式防门时,应当确保在发生火灾自动
馈信号;
3.常闭式防门应当保持常闭,门上应当有启闭状
的标顺序器应当好有效
4.商业营业观众厅礼堂等安全出口、疏散门不
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门口内1.4 米范围
内不置台阶;
5.疏散门、疏散通道尽端墙面上不反光类
遮挡导人线影响安全疏散行物,
疏散通道上空不悬挂可能遮挡线的物体其他可
物,疏散通道侧墙部不置影响疏散的物。
第二十四条大型商业综合体内消防应照明和疏散指
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应照明具、疏散指应当保持完好、有
效,各疏散照明照度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2.营业、展览等面积大场内的疏散指
应当保其指最近的疏散出口,并使人道上任
置均看见了解所处楼层;
3.疏散至屋面时,应当在每层楼间内设有“可
至屋面”的明面设疏散设施
4建筑内应当采用疏散指,不采用
疏散指,不采用可的疏
散指
第二十五条大型商业综合体的安全疏散和避难逃生管理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楼层口、等部位不影响逃生灭火救援
栅栏

标签: #安全 #消防 #管理

摘要:

大型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商业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中的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以下简称“大型商业综合体”),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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