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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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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2006 4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3 号公布
根据 2019 32国务院关修改分行政法的决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
健康促进,根
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结合综合控,
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
吸虫组织卫生
主管例规国血
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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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生、、水
照本责,域内
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
行政虫病据全
,制的血划并
血吸协调任制
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
地方及其血吸
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
吸虫活动义青
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
关制便和个病防
捐赠等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
民政门对治工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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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
为重一般体办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
门应闻媒血吸
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
织各学生防治
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
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
防治民政吸虫
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
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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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水体;
()防治措施。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
()
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个以上的县、
施血施的
上一当制防联
实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个以上的治区、直辖市需要
施血施的
当共病联
主管部门备案,由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
等工展人病防
关血要求关血
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制定。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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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
修建
运输工具使便容器
所收集的粪便进行中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
点防织实广
沼气池以及人、家畜饮用施建等项目。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农业机广、农村改
以及,应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主管农村项目
,保
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功能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应当具杀灭粪便中血吸虫
功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
点防治地区应当吸虫
种植结构的调行以机代替牲作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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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行对
畜的家畜便处理
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查和对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第十七条 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未经无害化处理
的粪便。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
区进同步
血吸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水、
区改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生。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
治地区应当结合退长江
湿以及,开
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
结合航道工程建,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
钉螺药物
杀灭钉螺工作规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
物杀实施的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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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螺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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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合。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使用的药物。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
同同业或、林
吸虫病学定、
本级人民政府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有钉螺地
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等家畜,
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繁殖材料
()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并在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
()
当予以协助。任或者警示
在有钉螺地完成杀灭钉螺准机关决定并公
解除本条第二规定的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
构和血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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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监测、
查、作,、血
技术指导以及其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和构应行血
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建水利、
源等请省
控制境进并根
吸虫措施
应当的血作;
防控
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第三章 疫情控制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据有家有本地
制定血吸虫病应
第二十五条 性血吸虫病发、流行,县级以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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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虫病行的,依
病防紧急措施
处理:
()组织医疗机构性血吸虫病病人;
()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
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药;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组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设置警示
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第二十六条 病预防控制机构发性血吸虫病疫情或
性血
施:
()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出疫情控制方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
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
构的
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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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
抢险员,
要求吸虫级人
抗洪的人员,应当及组织构进
血吸虫病的专项体
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农业部门虫病
开展居民畜血
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药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第二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构应政区
。动构对吸虫
应当疫机
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血吸虫病的家畜、钉螺的物,在血吸虫病防治
地区未经疫的家畜、物,一律不得外运
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疫情的和公布,依照传染
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行。
摘要: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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