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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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2009 年2月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51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
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
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
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
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
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
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 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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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
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
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
施。
第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
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
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
收的管理工作。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
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
处理制度。
第六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条 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
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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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其征收、
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
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
施行。
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
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
会及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九条 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得进
口。
第二章 相关方责任
第十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
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
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
收利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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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自行或者委托销
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
者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
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
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
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
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
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
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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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的,依照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资产核销手续。
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保密规
定办理。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相关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销售者以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等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十五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
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
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
第十六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
常环境监测制度。
第十七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
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年。
第十八条 处理企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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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
定。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
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
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
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
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第二十二条 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
范围中注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处理活动。
除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处理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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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
或者处置方案;
(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
装以及其他设备;
(四)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 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
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
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
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
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
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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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
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
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
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
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暂停直至撤销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
理资格。
第三十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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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
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
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
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
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
条例的有关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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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
快实现产业升级。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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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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