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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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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条例
(2004 113 398
2011 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4 7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2018 918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
心健康,维护
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
剂目录由国务
国务院卫生主
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提倡健康、文明的体育运动,加强反兴奋剂
和监督管理,
2
理的反兴奋剂工作方针,禁止使用兴奋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
兴奋剂。
第四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全国的反兴奋剂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教育
在各自职责范
法规的规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反兴
育工作,提高
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媒体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应当开展反兴奋剂的宣传。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有
权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兴奋剂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兴奋剂目录所列禁用物质实行严格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进出口。
3
第八 生产兴奋剂目录所列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下简称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可证》、药品批准文号。
生产企业应当记录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生产、销售
并保存记录至
2年。
第九条 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业,具备下列
督管理部门批
激素: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有专储仓库或者专储药柜;
()有专门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
应当保存至超
2年。
第十条 除胰,药品售企业不得经营蛋白同化制
剂或者其他肽类激素。
摘要:

1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8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兴奋剂,是指兴奋剂目录所列的禁用物质等。兴奋剂目录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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