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制文本
下载此文档
加入vip,每篇下载不到2厘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VIP免费
3.0 2024-08-24 2 0 28.23KB 19 页 3.6库币 海报
投诉举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1994 62日中155
发布 根据 2014 72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
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
国公民的船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
船舶。
2
1
法规的规定办理。
 
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
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
 
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
三人。
 
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管机关。
体实(
)
督机构确定。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3
2
22
登记港。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
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
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
本、副本。
下列文件:
()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
4
3
证明书;
()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
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
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
件。
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
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
7
授予船舶登记号码,并在船舶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
()船舶名称、船舶呼号;
()船籍港和登记号码、登记标志
()船舶所有人的名称、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方和取得日
()船舶所有权登记日
()船舶建造商名称、建造日和建造地
()船舶价值、船体料和船舶主要技术据;
5
4
()船舶的用名、原船籍港以及原船舶登记的注销或
者中止的日
()船舶为人共有的,应当载明船舶共有人的共有
情况
()船舶所有人不实使用和制船舶的,应当载明
光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名称、地及其法定
名;
()船舶设定抵押权的,应当载明船舶抵押权的
设定情况
请之日起 7日内书面通知船舶所有人。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照船舶
相应交验下列文件:
()航行国线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
交验法定的船舶验机构发的下列有效船舶技术证
书:
1际吨位丈量证书;
2船舶载重线证书;
6
5
3.货船构造全证书;
4.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5.乘客定额证书;
6.客全证书;
7.货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8际防油污证书;
9船舶航行全证书;
10其他有关技术证书。
()国内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根据船舶的种类
交验法定的船舶验机构发的船舶验证书簿和其他有
效船舶技术证书。
船舶国籍应当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
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于重新登记注销原国籍的
证明书。
关予以核准并发船舶国籍证书。
 
经核准,船舶登记机关发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
书的有效5年。
 
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
7
6
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
使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
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国籍
证书。
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使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租赁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
国籍的证明书,或者于重新登记中止或者注销原
国籍的证明书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予以核准并发给临时
船舶国籍证书。
第十八条 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1
年。
可以根据租确定,但是2年。光
8
7
2
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法律效力。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20 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抵押
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双方签字的书申请书;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抵押合同。
件。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提供 2/3
以上份额或者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有关抵押人、
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以及抵押登记日船舶登记
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
登记证书。
9
8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名或者名称、地
()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
颁发机关和号码;
()保的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
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承转人为抵押权人载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
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2
登记机关应当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后顺序进行登
记,并在船舶登记簿上载明登记日
当相同。
10
9
章 光船租赁登记
 
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本国企业的;
()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当在船舶起租,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
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船舶租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
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 1
份。
 
当持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当依照本条例第四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
并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2份。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

展开>> 收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docx

共19页,预览19页

还剩页未读, 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66文库网--作为在线文档分享平台,一直注重给大家带来优质的阅读体验;让知识分享变得简单、有价值;海量文档供您查阅下载,让您的工作简单、轻松而高效!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66文库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广大用户、作者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对下载的任何内容负责。 3. 广大用户、作者上传的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不承担下载资源内容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分类:行业资料 价格:3.6库币 属性:19 页 大小:28.23KB 格式:DOCX 时间:2024-08-24
/ 19
客服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