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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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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2014 117 646
2014 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
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
级保密行政管
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
,监督执行保
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
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
研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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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
算。机关、单
本机关、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
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
、本单位的保
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
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
入年度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
机关、单位应
、保密法律法
训。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下称保密事项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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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
当充分论证,
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
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
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
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
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
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
根据保密工作
政管理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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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
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
设区的市、自
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
保密事项范围
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
规定确定具体
限的,可以根
期限内确定;不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
制发日的,确定书面
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
悉范围,对知
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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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的
及时对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国家秘密的,确定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
应当书面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
或者或者
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
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出建
经依法各级国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案,由
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并的,机关、单位
密的变更和解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
除不当的,应
位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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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其纠正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保密法的规定,保密事项
行拟定密级、保密
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日起 10 内报有
拟定中央国家机关拟定
事项,报国家
密级、秘密级
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告后应当10 日内作出决定。
直辖市保密行
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
级有不同意见定密机关、单位
异议,由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
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确定为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
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
市保密行政管
7
理部门作出的
政管理部门确定。
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
当按照主
施。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体管理应当守下列规定:
()制作国家秘密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
密审
()收发国家秘密体,应当履行
手续
()国家秘密体,应当、机要
者其他符合保密要的方式进行。
()制国家秘密体或者属于国家秘
当按照规定报
范围
原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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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所、设施、设备,应当
家保密要
()修国家秘密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
人员负责。确需
关、本单位以
国家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出,应当国家保密规定,并
密措施;
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家秘密体应当国家保密规定和
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还原
国家秘密体应当履行、审批
。机关、单位确作需要,自行销毁
使
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密级、机
。机关、单位
,按照分级保
全保密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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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的保
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使用
、国家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使的管理办法
政管理部门会
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使
人员负责
全审计,定期开展全保密检查风险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使范围和使用环
系统使
密规定及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
据国家保密规
机关、单位应
出保密管理要,并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务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或者其他涉及国家秘密的,主
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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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会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
加人员范围;
()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准的所、设施、设备;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体;
()加人员出具体保密要
第二十八条 业事业单位事国家秘密体制作、
()
政管理部门会
合格的,不得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事涉密业务的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依法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
犯罪记录
()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于涉密业务的所、设施、设备国家保密规定
准;
()具有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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