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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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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
(1983 13 1992 513
 
2017 10 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
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
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
工作省、区、市农管部林业
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
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第四条 凡局部地区发生的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
、虫草,为植疫对农业业植
和应疫的、植品名由国农业
2
林业部门。各自治直辖业主
业主门可据本的需制定、自
市的名单报国农业部门业主
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
消灭,防物检象传发生已比
则应发生划为区,植物对象
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
以及封锁灭措需要定,围应
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
查站木材站;特大时,、自
市人府批可以植物检查开展
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 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
门、主管提出省、区、市人
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疫区和保护区的范围涉及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自、直农业部门业主门共
3
提出,报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划定。
疫区、保护区的改变和撤销的程序,与划定时同。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
过检疫: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
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
、植品名运往,在之前必须
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检疫现植疫对,发物检书。
检疫,但底消理的运人植物
要求指定作消理,查合发给
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
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材料、运、场地
运人植物
构的要求处理。
施检疫需要的车运、开
摘要: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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