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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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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 12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1
 2011 3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
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3 12 7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2016 2
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
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
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
法规。
第三条 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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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
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
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
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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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以下
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
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
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出租、出
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
第七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其工作人
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 出版
第八条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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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音像出版单位称、章
()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定的主办单位及
主管关;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合国家规定的
的音像出版业人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资金、设和工作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音像出版前款所
合音像出版单位、布和结的规
第九条 音像出版
60 日内作出或者决定。批
的,应当明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音像出版单位称、地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关的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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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出版的法定人或者主负责人的
住址资格证明文
()音像出版单位资金来源数额
第十条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
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法定人或者主负责人,或
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音像出版的年度出版国家安全
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 音像出版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
明进口批文号。
音像出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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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三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任何单位人出租、
何单位或者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租用、
使
像制品出版活动。
出版社、社、电出版物出版社,
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 音像出版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具体办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音像出版制度,音像制
品的内容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音像出版独立从事
(以下简称音像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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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应当自申请60 日内作出或者的决定,
广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音像制作单位称、地
()音像制作的法定人或者主负责人的
住址资格证明文
()音像制作单位资金来源数额
音像制品制作业务前款所
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布和结
第十八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
的,应当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法定人或者主负责人,或
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音像制品制作
许可》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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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三章 复制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
()有音像复制单位称、章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组织机构和人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资金、设和复制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音像制品复制业务前款所
应当合音像复制单位、布和结的规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复制业务,
直辖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申请20
《复制经营许可》;的,应当明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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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音像复制单位称、地
()音像复制的法定人或者主负责人的
住址
()音像复制单位资金来源数额
第二十二条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
应当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法定人或者主
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
复制的音像制品
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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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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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
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 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复制光盘,
使
来源别码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 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音像制品的
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不得内发行。
第四章 进口
第二十七条 音像制品品进口业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
何单位或者不得经营音像制品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进口用于批
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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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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