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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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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 324 434 号公
 2016 423
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
()
()
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
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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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
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
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第四条 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范围内的传染病流
后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根
案。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
规划。
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
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七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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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
()
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
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条 国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便
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捐赠等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
疫苗。
第二章 疫苗流通
第十条 采购疫苗,应当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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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免疫规划
使(使)
使
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采购第一类疫苗的部门
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十三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照政府采购合同的
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供应的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
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分发第一类疫
使
使第一类疫苗分发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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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收取费用。
传染病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
主管部门需要采
控制机构可以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第十五条 第二类疫苗由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省
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
类疫苗,或者委
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
费用。疫苗费用照采
况应当向会公开。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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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当提出加贴温度控制签的要
管理的关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疫苗生产企业在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
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企业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接或者购进疫苗时,应
苗有效期 2年备
第十八条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
至超过疫苗有效期 2年备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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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章 疫苗接种
第十九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
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
使
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责,根据国
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接种单位应当备下件:
()有医疗机构执业可证
()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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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生;
()合疫苗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
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预防接
种门
第二十二条 接种单位应当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
作,并接受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 接种单位接第一类疫苗或者购进第二类疫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接种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
主管部门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接种单位接种疫苗,应当预防接种工作
使
所的显著位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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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应当告
禁忌等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合接种条的受种者实接种,并
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接种记录间不得少5年。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医疗卫生人员应
当对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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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接种单位为其
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儿童离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
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接种。
预防接种证的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
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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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机构、
其监护人在儿童、入后及时接种单位种。
第二十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
疫规划所要的接种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同品
种疫苗的,提供
补偿方式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九条 接种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
明理由。
第三十条 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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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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