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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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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10 28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12 12 日对外经
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 2001 4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
 
2014 2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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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
准:
()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
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
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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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给批准证书:
()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
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15 天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
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
使面积
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外国投资者提
交的报告之日30 天内以书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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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拟设立外资
申请,并报下列文件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企业章程;
()外资企业法定代(或者事会人)单;
()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明文件
()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书面答复
()需要进口的单;
()需要报文件
()()文件必须用()()()
文件可以用外应当文译文
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
订的合同本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
文件之日9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如果发现
述文件备或者有不当之,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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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收到准证书之日30 天内行政管理机
企业成立日
外国投资者收到准证书之日起满 30 行政
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30 天内向务机关办
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
和第十条规定事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外国投资者的地和法定代
人的姓名、国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称、所;
()经营范围、产品品和生产规模;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资本、资
出资方限;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和机、法定代人;
()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生产技术、
平及其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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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
()收支
()有关机
利、保动保护等事项的安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施;
()选择和用地面积
()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能源、原材料及其
决办法;
()项目实施的进计划;
()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称及所;
()宗旨、经营范围;
()投资总额、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出资
限;
()组织
()事规则,法定代人以及
总经理、总、总会计等人职责、权限;
()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
()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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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限、止及清算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
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
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经批准
可以他责任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
认缴的出资额限。
外资企业他责任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
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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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资本,设立外资企业在
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的应当符合中国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内不得资本。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资本的,须经审批
机关批准,并向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产或者权益对外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依照其章程规定,
外资企业行使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应当以书式委托
人,代其行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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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换的外出资,
可以用机设备、业产权、有技术等作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外商投资企业得的人民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设备作出资的,
设备应当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设备的作设备当
正常价格
出资的机设备,应当列出细的作
附件一并报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业产权、有技术作
的,该工业产权、有技术应当外国投资者所有。
出资的业产权、有技术,应当备有细资料,
并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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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出资的机设备运中国口,外资
报告。
出资的机设备的品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
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
第二十九条 出资的业产权、有技术实施后,审
批机关有权进行
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出资的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
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五章 用地及其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之日30 天内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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