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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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1990 年10 月28 日国务院批准 1990 年12 月12 日对外经
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 2001 年4月1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
据2014 年2月19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
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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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
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
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
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
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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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
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
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
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 15 天内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
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
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
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
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
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
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
交的报告之日起30 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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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
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
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
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
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
文件之日起90 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
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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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 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 30 天未向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 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
务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
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
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
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
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
水平及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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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
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
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
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
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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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同。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
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
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
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
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
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
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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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
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
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
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
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代其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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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
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
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
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
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
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
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
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
并报送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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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
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
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
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
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 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
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
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
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
第五章 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一条 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
排。
第三十二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 天内,
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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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 根据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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