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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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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 425 496
号公布 根据 2013 71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6 26
2017 31
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
 
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
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
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
2
水文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政府决策
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
远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其直属的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设立的流域管理机(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
围内按照法律、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的权限,组织实施管理有关水文工作。
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直属的水文机构接受上级业务
主管部门的指导,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
织实施管理工作。
 广
和应用,保护水文科技成果,培养水文科技人才,加强水
文国际合作与交流。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从事水文活动的,应当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
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在中华
3
人民共和国与邻国交界的跨界河流上从事水文活动的,应
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缔结的有关条约、协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或
者其权的部门批准实施。
文事业发展规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
机关批准。
 
、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
信息和业务系统建设以保障施等内
 
站网建设应当持流域与区域相结合、区域服从流域,布
4
合理、防止重兼顾远需要的则。
 
划,按照国家定资产投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经费,应当分纳入工
运行管理经费。
当数各类水文测站构成的水文监测资料收集系统
第十三条 国家对水文测站实行分分级管理。
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水文测站。
 
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其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测站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区域,确需设立
用水文测站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
准。其中,运、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用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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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站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征求流域管理机构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
机构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批准机关批准。
 
应当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的行业管理。
 
部门管理的水文测站,对流域水资源管理和防灾减灾有重
作用的,业务上应当同接受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
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准、规范和规经批准,
水文监测。
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使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要求。
使
文监测所使用的计量器国务院水行政主
6
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测水体的水生变化能危及
全的,应当加强监测和调查,将监测、调查
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其水行政主管部门;
质变化突发性水体的,应当
将监测、调查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水资源动监测工作应当予以合。
 
、准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
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有关水文报预报。
 
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文机构按照规定权
一发布。单位和个人社会发布
水文报预报。
广
有关规定和防汛抗旱要求,及时播报预报
标明发布机构和发布时间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通信保障。
 
7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开
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件:
()具有法人资定的工作所;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应的业技术人
()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应的业技术装备
()具有全的管理制
()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
章 资料的汇交保管与使用
 
从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监测的单位以
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应当按照资料管理权限有关水
文机构汇交监测资料。
(退)、在江河和湖泊设排污口、重断面的监
测资料,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流域管理机构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
交。
(退)()
8
管理单位所在地水文机构汇交。
 
机构应当妥善存储和保管水文监测资料,根据国民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水文监测资料进行加工成水文
监测成果,予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的水文
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水文数据
的,对其级的确定、对资料的
使用、管理,照国家有关规定行。
 
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监测资料应当完整、可、一
 
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
成果的,应当无偿提供
使
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实行线管理。
双方应当订有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务。
章 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
 
9
和个人不得侵占动或者自使用水文监测
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民政府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
,确保其正常运行。
 
基本水文测站;建设确需的,建设单位应
当在建设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承担
 
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准划定水文
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在保护范围边界设立地面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文监测环境的务。
 
活动
()种植高秆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
()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弃物
()在监断面水、排污或者在河设象观
、监测断面的上空架线路
()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
 
文监测的工,建设单位应当施,在征
10
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建设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承担
 
,应当法设置警示标志
 线使
通信线路使用权受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
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不得破坏水文机构使用
通信线路
章 法律责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直接责法给予
构成犯罪的,事责任:
()报水文监测信息造重经济损失的;
()汛期漏报、报水文监测信息的;
()自发布水文报预报的;
()丢失毁坏伪造水文监测资料的;
()转让转借水文监测资料的;
()不依责的其行为。
 
自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水文监测的工
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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