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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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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
(2012 829 623
根据 2016 26国务于修改部政法的决
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
性、准确性、
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
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
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
确获得气象探
境空间。
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
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
护工作的组织
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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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
工作。地方各
政府的领导下
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
他有关部门应
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
照职责分工负
有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
权对破坏气象
报。
第七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国土
定气象设施和
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纳入城乡规划。
第八条 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
按照气象设施
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
3
设施,设置必
制度。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
定,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十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
地;
()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
采石、挖砂、取土等动;
()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频率
()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功能的干扰源;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
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大气本站、国基准气站、国基本气象
站、
设施的探测环境,应当依法以保护。
第十二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大气本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周边 3万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建、建城
、工区,或者在探测环境保护范围上空设置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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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 1万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
源;
()周边 1000 米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基准气站、国
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2000 探测环境
内或者国基本气象站周边 1000 探测环境保
内修建超过距离 1/10 的建筑物、构筑物
()周边 5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
源;
()周边 2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周边 100 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50 1
树木和作等。
第十四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气象站探测环境的
行为:
()周边 800 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超过
距离 1/8 的建筑物、构筑物
()周边 200 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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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 100 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周边 50 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30 1
树木和作等。
第十五条 空气象测站、站、气象
护,应当严格执行国规定的保护范围和要求。
规定的保护和要求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公布,
线
无线电管理部门的同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气
护要求报
乡规划、线
电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
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的建、干扰
级气象主管机
提出治理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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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得气象主管机构
关部门得批准其开工建设。
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建、改
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技术施。
第十八条 气象台站站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得擅自移气象台站。
家重点建设或者城市(),确需
,建设单位或
管机
()
详细规划后,按照建站后移的原则进行移。
申请迁移大气本站、国基准气站、国基本气象站
主管机构
主管机构备
气象台站移、建设费用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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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治理和
管机构或者省
以按照职责权
气象
建设费用后,可以破坏探测环境的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条 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
构的规定,在新址与旧址之间进行至少 1年的对比测。
移的气象台站经批准、决定移的气象主管机构
正式投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
第二十一条 建设或者气象探测环境治理需要
测设施的,应
位同,并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建。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
护的
以采取下列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有关问题出说明;
()进入现场、取证。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其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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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直
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
线电管理、环
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移气象台站的;
()擅自批准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内设置垃圾场
线()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有其他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气象
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
1
5万元罚款法个100 1000
9
责任。
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的,依照
无线电管理相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
责令
节严重的,对法单位25
个人200 以上 5000 罚款逾期拒不拆除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
地管理等相关法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 2012 12 1施行。
摘要: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条 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气象设施,是指气象探测设施、气象信息专用传输设施和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第三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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