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安办〔2024〕51号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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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
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第
三方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安办〔2024〕51 号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
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我省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安委办制
定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 4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
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
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职责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保险机构参考使用。
附件:1.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
引.docx
2.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docx
3.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docx
4.金属冶炼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docx
5.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 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docx
— 2 —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5月8日
附件 1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3 —
(以下简称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提升保险机构服
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
号)《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
《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4 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粤应急规
〔202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
合规、科学专业、分类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安责险事故
预防技术服务。
第三条 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广东省内危
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投保安责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
术服务,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
行业领域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指导、协调、监管和评估工作,制
定推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任务目标,定期评
估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建设完善安责险信息管理
平台,定期公布保险机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建立健全事
故预防技术服务激励保障、行为约束、诚信管理、质量控制、服务
创新等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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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指导、协调、监管和评估工作,联合应急
管理部门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保险机构进行
惩戒约束,对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的保险机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条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制度,
按照本工作指引,根据投保单位的保费规模、风险状况、上一年
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分类分档,为投保单位制定事故预
防技术服务方案,规范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事故
预防技术服务职责和义务。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要实现与应急管理
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投保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安责险
信息共享功能,配合应急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政府有
关部门采集安责险业务数据。
第七条 本工作指引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受保险机构委
托,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各类机构,包括安全
生产技术与管理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
构、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安全培训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等。
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在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开展事故预
防技术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根据合同约定、服务方案和本
工作指引,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第三章 服务方式及内容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风险状况、保费规模、上
一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情况等,对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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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
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化工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划分服务档
次(见附件 1)。保险机构应根据不同档次服务要求,为投保单
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见附件 2)。
第九条 保险机构可通过网络直播、视频授课等线上方式,
以及召开培训会、派发宣传手册等线下方式,向危险化学品行业
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文
件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危
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T 3029)《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AQ/T 3031)《危
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
标准》(AQ/T 3032)等要求,为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投保单位
每年至少提供 1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
1.各级政府关于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等;
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风险
防控措施;
3.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装备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4.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紧急避险、自救互救等
— 6 —
知识;
5.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 18218)《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
(试行)》《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危险化学
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
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等要求,每年至少
为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投保单位提供 1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
辨识、评估服务,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各类危险、有害因
素和危险源进行评估分级,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点、
危险源清单,绘制风险地图,并形成风险辨识和评估报告。保险
机构应将风险辨识评估情况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并报送至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
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导则》等要求,每年至少为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投
保单位提供 1次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服务。隐患排查形式包括综合
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
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并形成
隐患排查报告,持续跟踪整改进度。保险机构应将事故隐患排查、
整改情况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并报送至属地应急
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
— 7 —
范》(GB/T 3300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
范》(AQ 3013)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定期
评估工作,提高投保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效率。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可协助投保单位建立应急预案体系,
开展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评估,协助投保单位配备应急物资。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29639)等相关要求,结合投保单位的生产规模、风险特
点等,协助投保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
置方案、应急处置卡等;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等
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
(AQ/T 9011)等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
估,根据评估结论和演练发现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4.根据《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
30077)《化工企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及配备》(AQ/T 3048)等
相关要求,结合投保单位风险特点、实际情况等,协助投保单位
配备应急设施、应急装备、消防器材、应急物资、防护用品等。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可根据投保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和危险
化学品行业特点等,提供安全生产科技推广服务,具体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
1.采用会议、培训、演示、资料等形式,向投保单位推介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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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相关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工艺。
2.协助投保单位利用科技手段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
“工业互联网+危化安全生产”相关场景应用、危险工艺全流程
自动化控制改造、重大危险源监控、紧急切断等系统建设。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实际情况和服务需求,
可选择为投保单位提供其他有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风险
防范能力等技术服务。
第四章 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危险
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专业能力、有健全的服务质量
控制体系,能够为投保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宣传
教育培训、风险辨识评估、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和其他有关事故预防技
术服务。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有开展
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风险辨识、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的配套
专业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具体开展事
故预防技术服务的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熟悉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
规和有关技术标准;
2.具备化学化工相关专业、安全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
— 9 —
称,或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化工安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
证书、中国安全生产协会认定安全评价师证书;
3.具有 2年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与
管理工作经历;
4.依法保守保险机构、投保单位商业机密。
第五章 服务流程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应与投保单位充分沟通,在合同中明
确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对象、服务频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
费用率、服务责任和义务等保障投保单位享有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权益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根据投保单位的服务需求、行业特
点、风险状况、保费规模、生产经营情况、安全管理基础和历史事
故情况等,为投保单位制定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方案。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每次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前,应
事先与投保单位沟通协商,在不影响投保单位正常经营的前提
下,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确定上门开展事故预
防技术服务的时间、事项等。对于投保单位拒绝接受事故预防技
术服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告知对方并
留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严格
按照合同约定、服务方案、行业标准和本工作指引开展事故预防
技术服务,建立服务档案,记录和保留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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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并及时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确保服务过程可追
溯。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在服务完成以后10 个工作日内通
过电话、网络、现场验证等方式回访,记录投保单位的满意度和
具体意见。根据投保单位的意见优化服务,取得投保单位的满意
和认可,并及时将客户回访情况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 保险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为投保
单位提供隐患排查服务后,保险机构应及时提醒投保单位整改
并组织复查,形成隐患闭环管理;对于投保单位未及时整改重
大安全事故隐患或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应立即向属地应急
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保险机构应畅通投保单位投诉反馈渠道,书
面告知或在合同内约定投保单位投诉处理程序和投诉纠纷调处
方式。接到投诉后,应立即安排专员与投保单位沟通,充分了解
投保单位诉求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并在10 个工作日内
将解决方案反馈给投保单位,以取得投保单位的谅解和满意。投
诉解决 5个工作日内,保险机构应将投诉内容、应对方式、处理
结果、客户满意度等上传至安责险信息管理平台公示。保险机构
应建立投诉处理台账,并保证投诉台账的真实完整,不得篡改。
第六章 管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风
控团队,省级保险机构服务风控团队不少于 3人,地市级保险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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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安办〔2024〕51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行为,建立健全我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机制,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安委办制定了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4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工作指引和《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第三方评估工作指引》。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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