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石油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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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石油化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 1 -
目 录
1.布局与结构 ……………………………………………………………………………………………… 2
2.设施和设备 ……………………………………………………………………………………………… 8
3.防火和防爆 ………………………………………………………………………………………………15
- 2 -
布局与结构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一、金属管道布置
1
地上、地下管道
管道位置不正
确,管道与储
罐相互影响,
造成事故扩大
或应急不利
永久性的地上、地
下管道不得穿越或
跨越与其无关的工
艺装置、系统单元
或储罐组。
在跨越罐区泵房的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上不应设置阀门及
易发生泄漏的管道
附件。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3.1.4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2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
道
管道穿过与其
无关的建筑
物,造成事故
扩大或应急不
利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道
不得穿过与其无关
的建筑物。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3.1.21 条
- 3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可燃气体、液化烃
和可燃液体的管
道
管道在装置的
边界处未设隔
断阀和盲板,
造成事故扩大
或应急不利
进、出装置的可燃
气体、液化烃和可
燃液体的管道,在
装置的边界处应设
隔断阀和盲板,在
隔断阀处应设平
台,长度等于或大
于 8m 的平台应在
两个方向设梯子。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3.1.20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高处坠落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3
极度危害介质管
道
泄放管道不当
排放,造成人
员伤亡
极度危害介质管道
的放空或放净应设
置双阀,并应排入
密闭回收系统。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第
8.1.7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4
有毒气体介质管
道
泄放管道不当
排放,造成人
员伤亡
除极度危害介质
外,有毒气体的排
放口应符合环保的
要求,有毒液体不
应排入下水道。
《石油化工金
属管道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2-2011 第
8.1.8 条)
- 4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5
可燃气体放空管
道
泄放管道不当
排放,造成人
员伤亡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
内的凝结液应密闭
回收,不得随地排
放。
石油化工金属
管道布置设计
规范》(SH
3012-2011)第
8.1.15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
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6
管道
管道环绕工艺
装置或罐组布
置,妨碍消防
车通行
沿地面或低支架敷
设的管道不应环绕
工艺装置或罐组布
置,并不应妨碍消
防车通行。
《石油化工厂
区管线综合技
术规范》(GB
50542 -2009)
第 4.0.3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管道的敷设方
式不当,造成
事故扩大或应
急不利
液化烃、可燃气体、
可燃液体、腐蚀性
及有毒介质的管
道,除使用该管道
的建(构)筑物外,
均不得采用建筑物
支撑式的敷设方
式。-
《石油化工厂
区管线综合技
术规范》(GB
50542 -2009)
第 4.0.6 条
- 5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7
极度和高度危害
介质以及可燃介
质的管道
管道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输送极度和高度危
害介质以及可燃介
质的管道,必须进
行泄漏性试验。
《工业金属管
道工程施工规
范》(GB 50235
-2010)第 8.6.6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
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危
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
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
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投
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
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
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
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
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
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
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管
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
行检测、维护的,由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
二、工艺装置布置
1
输送具有易燃易
爆、高度及腐蚀性
介质的管道
管道穿越与其
无关的生产装
置、储罐组和
建(构)筑物,
管道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输送具有易燃易
爆、高度及腐蚀性
介质的管道,严禁
穿越与其无关的生
产装置、储罐组和
建(构)筑物。
《石油化工工
厂布置设计规
范》(GB 50984
-2014)第 5.2.9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6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
液化烃泵、可
燃液体泵在泵
房内的布置不
当,物料泄漏,
造成人员伤亡
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在泵房内布置
时,液化烃泵、操
作温度等于或高于
自燃点的可燃液体
泵、操作温度低于
自燃点的可燃液体
泵应分别布置在不
同房间内,各房间
之间的隔墙应为防
火墙。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 第
5.9.13 条 a)。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液化烃泵、可燃液
体泵在泵房内布置
时,操作温度等于
或高于自燃点的可
燃液体泵房的门窗
与操作温度低于自
燃点的甲 B、乙 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
或液化烃泵房的门
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5m。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 第
5.9.13 条 b)。
3
办公室、化验室、
控制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
办公室、化验
室室内及控制
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的布
置不当,物料
泄漏,造成人
员伤亡
布置在装置内平面
布置位于附加 2 区
的办公室、化验室
室内及控制室、机
柜间、变配电所的
设备层地面应高于
室外地面,且高差
不应小于 0.6m。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 条 c)。
- 7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3
办公室、化验室、
控制室、机柜间、
变配电所
控制室、机柜
间布置不当,
物料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
制室、机柜间面向
有火灾危险性设备
侧的外墙应为无门
窗洞口、耐火极限
不低于 3h 的不燃
烧材料实体墙。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 条 d)。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控制室、化验
室布置不当,
物料泄漏,造
成人员伤亡
布置在装置内控制
室或化验室的室内
不得安装可燃气
体、液化烃和可燃
液体的在线分析仪
器。
《石油化工工
艺装置布置设
计规范》(SH
3011-2011)第
6.1.3 条 f)。
三、建构筑物抗震
1
构筑物
构筑物抗震设
计不当,造成
人员伤亡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构
筑物,必须进行抗
震设计。
《石油化工构
筑物抗震设计
规范》(SH
3147-2014)第
4.1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8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建筑物
建筑物抗震设
计不当,造成
人员伤亡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
筑,必须进行抗震
设计。
《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
50011 -2010)
第 1.0.2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物体打击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设施和设备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一、液化烃球罐
1
球罐
设计温度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乙烯、乙烷组分的
球形储罐,其设计
温度不得高于受压
元件金属可能达到
的最低温度。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 -2003)
第 4.1.1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化工和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
行)〉和〈烟花爆竹生产
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的通知》(安监总管三
〔2017〕121 号)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类:十、
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
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
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
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
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
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
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
责任。
- 9 -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球罐
防腐不当,造
成人员伤亡
当球形储罐储存的
液化烃含有 H2S 时,
受压元件材料应考
虑应力腐蚀。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 -2003)
第 4.1.1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中毒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
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生
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
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
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
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
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
风、防晒、调温、防火、
灭火、防爆、泄压、防毒、
中和、防潮、防雷、防静
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
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
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
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
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
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
的正常使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十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使
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
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
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
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二)未根据其生产、
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
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
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
维护、保养的;……
安全附件设置
不当,造成人
员伤亡
液化烃球形储罐必
须设有安全阀、液
位计、压力计及温
度计等安全附件。
人孔应分别布置于
上、下两极,气体
放空接管应设置在
罐顶。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 -2003)
第 4.4.2 条
火灾
其他爆炸
温度计设置不
当,造成人员
伤亡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
体应设置就地和远
传温度计,并应保
证在最低液位时能
测量液相的温度而
且便于观测和维
护。
《石油化工液
化烃球形储罐
设计规范》(SH
3136 -2003)
第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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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石油化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1-目录1.布局与结构………………………………………………………………………………………………22.设施和设备………………………………………………………………………………………………83.防火和防爆………………………………………………………………………………………………15-2-布局与结构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金属管道布置1地上、地下管道管道位置不正确,管道与储罐相互影响,造成事故扩大或应急不利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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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免费2024-07-28 11
分类:法规文献
价格:1库币
属性:20 页
大小:268.04KB
格式:PDF
时间:2024-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