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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有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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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
(有色)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3 月
- 1 -
目 录
1、氧化铝…………………………………………………………………………………………………… 2
2、电解铝……………………………………………………………………………………………………15
3、铝加工(深井铸造)……………………………………………………………………………………23
4、危险作业…………………………………………………………………………………………………28
5、厂内运输…………………………………………………………………………………………………34
6、电气设备…………………………………………………………………………………………………36
7、特种设备…………………………………………………………………………………………………39
8、公用辅助设施设备………………………………………………………………………………………47
9、建筑与消防………………………………………………………………………………………………52
- 2 -
氧化铝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石灰炉
清理炉或处理
结瘤,引发人
身伤害的情
况。
应定期检查石
炉炉体及卷扬
料漏斗、布料
等,设备出现
纹、破损、炉体
缝开裂、明显
形、机械失灵、
砖损坏等应报
或报废。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1.1.1 条
灼烫
高处坠落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不停风清理炉
处理结瘤,必须
人同时进行。作业
前应对作业现
进行一氧化碳
体、氧含量监测,
一氧化碳含量
30mg/m3以下,氧
含量大于19.5%,
方可进行作业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1.1.2 条
- 3 -
检修炉、窑应停电
挂牌。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3.11.2 条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石灰炉
清理炉或处理
结瘤,引发人
身伤害的情
况。
进行炉壁结疤
理时,应自上而
进行。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3.11.7 条
灼烫
高处坠落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清理洗涤塔、
二氧化碳管
道,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清理洗涤塔、二氧
化碳管道等应
定可靠措施及
故应急预案,由专
人负责,隔绝
气,二氧化碳管道
设明显断开点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1.1.4 条
中毒和窒息
停风后,开压缩机
抽气半小时、并对
作业现场进行
氧化碳气体、氧含
量监测,一氧化碳
含量在30mg/m3
下,氧含量大
19.5%,方可工作。
进入洗涤塔、二氧
- 4 -
化碳平管,应两
以上在现场,有人
监护,进入一次
间不超过10分钟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磨机
磨机及附属设
施零部件不齐
全、有松动和
缺陷,引发人
身伤害的情
况。
磨机及附属设
应定期检查,设备
零部件应齐全
固可靠,无缺陷。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2.3.1 条
物体打击
机械伤害
高处坠落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磨机装球时应
认磨内无人,人员
距料斗落点 2 米以
外。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2.3.3 条
紧固磨门或磨
螺栓,应使用专
紧固扳手,磨机
端作业时应采
防坠落措施。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2.3.4 条
- 5 -
2
布袋收尘器
进入收尘器内
检修或清理更
换布袋,违反
操作规程,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进入收尘器内
修或清理更换
袋前,应先停风
和反吹风机,后卸
风管。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2.2.2 条
中毒和窒息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布袋收尘器
进入收尘器内
检修或清理更
换布袋,违反
操作规程,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对收尘器内一
化碳气体、氧含
进行监测,一氧
碳含量在30mg/m3
以下,氧含量大
19.5%,方可清理
或更换收尘布袋。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2.2.2 条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1
熟料窑
窑体出现裂纹
破损、焊缝开
裂、明显弯曲
变形、衬砖损
坏,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熟料窑应定期
查,窑体出现裂纹
破损、焊缝开裂、
明显弯曲变形
砖损坏等应检
处置。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1.1 条
灼烫
机械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6 -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停窑清理耐火
及附着物应执
停电挂牌制度
人不应入窑作业。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1.5 条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熟料窑
窑体出现裂纹
破损、焊缝开
裂、明显弯曲
变形、衬砖损
坏,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新换砖点火烘
时,应打开窑尾立
烟道门,防止煤粉
在电收尘系统
存燃烧、爆炸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1.6 条
灼烫
机械伤害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喷煤时窑头站
人或通过,引
发爆炸和人身
伤害的情况。
喷煤时窑头不
站人或通过,以防
回火伤人。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1.2 条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窑内温度高或
明火,试送煤系
设备应提前开
排风机转窑,以防
止放炮。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1.3 条
排风机故障停
运转,应立即停
向窑内喷煤。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 7 -
-2013)第
4.3.1.4 条
2
电收尘器
超载、超温
行,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电收尘不应超载、
超温运行。运行
不应转动升压
关或空载运行
止过电压伤人
坏设备。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2.1 条
触电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2
电收尘器
超载、超温
行,引发人身
伤害的情况。
高压运行中,不应
打开保护网门
整流室门。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2.2 条
触电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高压静电收尘
触高压部分应
行放电。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3.2.5 条
- 8 -
1
脱硅机
机体出现焊缝
开裂、腐蚀、
凸凹变形,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脱硅机及附属
施应定期检查
测,机体出现焊缝
开裂、腐蚀、凸凹
变形、超过规定使
用年限等,应报
或报废。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5.1.1 条
淹溺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出现密封泄漏
管道破裂,应立
切断料源、气源
等,待机内压力降
至零确定无泄
后方可处理。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5.1.3 条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脱硅机
机体出现焊缝
开裂、腐蚀、
凸凹变形,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检修脱硅机应
机内进行断料
盲板,并停电
牌、通风,待机
氧含量大于19.5%
后,方可检修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5.1.5 条
淹溺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 9 -
1
溶出器
溶出器超压运
行、堵塞,引
发人身伤害的
情况。
对溶出系统压力、
温度及液位等
数进行检测监控,
应有相应联锁
统,不应超压
行、带压检修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4.2.1、
4.4.2.4 和
4.4.2.5 条
灼烫
容器爆炸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业;……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
溶出器及安全
施应定期检查
压管道不应外
击打。溶出器堵
不应高压冲击
泄压后清理。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4.2.2、
4.4.2.4 和
4.4.2.5 条
溶出器停用,清扫
管内余料应缓慢,
应降低稀释槽
位,防止物料溢出
伤人。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4.2.6 条
序号
场所/环节/部位
监督检查事项
主要防范措施
标准依据
易发生的事
故类型
执法依据
处罚条款
1
溶出器
酸储罐泄漏,
引发爆炸和人
身伤害的情
况。
酸洗作业应按
加入水的原则
行。
《氧化铝安
全生产规范》
(GB 30186
-2013)第
4.4.2.7 条
灼烫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五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
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
为:(一)违反操作规程
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
《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
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
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
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
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

标签: #安全

摘要: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有色)上海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3月-1-目录1、氧化铝……………………………………………………………………………………………………22、电解铝……………………………………………………………………………………………………153、铝加工(深井铸造)……………………………………………………………………………………234、危险作业…………………………………………………………………………………………………285、厂内运输…………………………………………………………………………………………………346、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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